北京市關于實施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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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為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48號)規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將于2010年8月1日起,實施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普通發票種類
(一)取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現行使用的12種普通發票,具體包括:
1.《北京市工業企業專用發票》;
2.《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
3.《北京市免稅農產品收購憑證》;
4.《北京市廢舊物資收購憑證》;
5.《北京市糧食銷售統一發票》;
6.《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
7.《北京市汽車維修業專用發票》;
8.《北京市修理、修配業專用發票》;
9.《北京市工商企業出口專用發票》;
10.《北京市商業零售發票》;
11.《北京市集貿市場專用發票》;
12.《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
(二)保留國家稅務總局全國統一樣式的4種普通發票,具體包括:
1.《增值稅普通發票》;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3.《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4.《發票換票證》。
(三)依法設置通用機打、手工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依法設置《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為加強納稅人收購環節開具發票和抵扣稅款的管理,設置《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收購特種憑證)》。推行機打發票,逐步取消手工發票。
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1)適用范圍
①使用稅控收款機和稅控器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包括從事農副產品收購、糧食收購、廢舊物資回收的納稅人。
②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納稅人。
③經銷水、電、氣、暖的納稅人。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申請印制并使用自行開發的開票軟件開具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和稅控器開具發票。
④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的普通發票。
⑤稅務機關委托的集貿市場主辦方為集貿市場內商戶代為向消費者和單位開具的發票。
(2)開具要求。納稅人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一次性錄入打印發票全部項目內容。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
(1)適用范圍。適用于暫未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
(2)開具要求。納稅人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必須一次性填開“付款單位”、開票日期“年月日”、“項目內容”、“金額”、“合計人民幣(大寫)”、“收款單位名稱”、“開票人”、“收款單位稅號”等全部項目。為方便納稅人使用,在每本發票的封底印制填開發票的規定說明。
①“付款單位”付款方為單位的,填寫付款單位的全稱;付款方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字樣。
②“收款單位名稱”填寫收款單位全稱;“收款單位稅號”填寫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識別號。
③“項目內容”欄目,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經銷產品和商品填寫銷售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加工企業填寫“加工費”;修理修配企業填寫“修理費”;修理企業銷售零配件,填寫銷售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
二、 普通發票式樣
(一)統一發票規格
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包括以下規格:
(1)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的卷式發票,發票聯次為發票聯和記賬聯一式兩聯,統一規格為76毫米×152毫米。
(2)納稅人使用稅控器開具的平推式發票,包括使用稅控器開具的平推式《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收購特種憑證)》(在發票聯的右上角加印“收購特種憑證”字樣),發票聯次為發票聯和記賬聯一式兩聯,統一規格為190毫米×101.6毫米。
(3)納稅人開具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可以采用平推式和卷式發票兩種機打格式。
①平推式發票,企業可以在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種規格中選擇,推薦使用190毫米×101.6 毫米規格,基本聯次為發票聯和記賬聯一式兩聯,企業可根據需要自行增設聯次。
②卷式發票,企業可以在寬度57毫米、76毫米、82毫米和長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組合確定規格,發票聯次企業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4)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使用平推式發票,發票聯次為發票聯和記賬聯一式兩聯,統一規格為210毫米×139.7毫米。
(5)稅務機關委托集貿市場主辦方為集貿市場內商戶開具的普通發票,使用卷式《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發票聯次為發票聯和存根聯一式兩聯,統一規格為76毫米×152毫米。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為訂本式發票,發票聯次為發票聯、存根聯和記賬聯一式三聯,統一規格為190毫米×105毫米;每本發票為50份。
(二)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額度
1.稅控收款機適用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最高開票額度設置,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126號)的規定執行。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設置為千元版和百元版兩種版式。對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只允許使用百元版發票;其他納稅人可使用千元版發票。
(三)統一發票用紙。實施簡并票種、統一樣式后的普通發票,使用無碳彩纖紙。
(四)統一防偽措施。面向社會公眾的發票真偽識別采用以下方式,并在每份發票背面印明公眾防偽措施、識別和查詢方式:
1.劃痕顯色鑒別,在發票聯背面用指甲劃痕顯紫紅色線條。
2.發票聯使用溫變油墨印刷“稅徽”圖案,圖案常溫下為紅色,用手指按壓圖案加溫或者將35度以上熱源(如手指)置于發票聯背面的“熱感應區”3秒后,發票聯正面“稅徽”圖案顏色變淺或呈無色,回到常溫后圖案變回紅色。
3.發票聯的“發票號碼”和“發票代碼”采用數碼噴印工藝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鏡下觀看,號碼由顆粒狀圖案組成。
4.發票聯的發票監制章采用微縮防偽印制工藝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鏡下觀看,發票監制章內環細線中有“北京國稅”字樣。
(五)統一發票代碼編制。按照總局的授權,對我局設定的發票編制統一的發票代碼。
(六)統一在發票上加印“密碼”。為提高發票防偽性能,方便企業和消費者查詢識別真偽,在發票上加印“密碼”。納稅人根據“密碼”,通過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的發票查詢系統查詢發票真偽。
(七)新版發票的銷售工本費,將依照政府采購辦法招標確定,報經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并向納稅人公示后執行。
三、推行機打發票、逐步取消手工發票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繼續使用原開票軟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稅務機關使用總局的綜合征管軟件為納稅人代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受托代征稅款的市場主辦方使用計算機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對不具備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條件的市場,由稅務機關負責代開。
(二)納稅人使用稅控器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收購特種憑證)》。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手工發票的限額應嚴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的規定,納稅人發票限額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應申請使用稅控收款機或者稅控器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四)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必須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在我市的超級市場、商業零售企業中逐步推行使用計算機或稅控器逐筆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取代企業現行在銷售環節使用的自制收款憑證。
(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可繼續使用稅控收款機為消費者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四、實施步驟
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版發票,舊版發票全部停止使用。對未使用的舊版發票,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具體步驟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向納稅人發售新版發票。2010年10月起停止發售舊版發票。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市場主辦方代開發票統一使用新版發票。
(三)自2010年8月1日起,企業申請印制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按照新的發票規格和樣式的規定辦理印制手續。
(四)2010年年內,是發票換版工作的過渡階段,新舊版發票可同時使用,舊版發票可以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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