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個體定期定額戶簡易申報管理辦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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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市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現將《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個體定期定額戶簡易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應加強對個體定額戶(包括定期定額和定額加發票征收戶,下同)的宣傳和引導,積極推行簡易申報方式。
二、個體工商戶領購新發票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已使用發票的開票銷售額進行審核。為方便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3個月為期限,對其發票開具銷售額進行審核。對已經審核的發票在其已開具發票存根聯上簽字或蓋章。
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已審核的發票相關信息進行按月比對,產生應納稅款的,按規定補繳入庫。
三、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轄區內個體定額戶的定期巡查。對其生產經營情況或銷售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調整定額和申報方式。對違反規定的,應按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 簡易申報稅款代扣支付協議書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個體定期定額戶簡易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個體定期定額戶的稅收管理,方便納稅人納稅申報,減少征納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從事生產、經營個體工商業戶中實行定期定額和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且只有一個征收稅目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簡易申報納稅人)。
第三條 簡易申報是指個體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按期繳清應納稅款,視同已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申報方式。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與簡易申報納稅人簽訂《簡易申報稅款代扣支付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簡易申報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納稅帳戶銀行(含其他金融機構)、賬戶名稱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余額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
簡易申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納稅帳戶名稱或帳號錯誤,或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并按稅法規定的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通過寧波市財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將簡易申報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款信息發送其開設納稅帳戶的銀行,銀行根據稅務機關的扣款信息進行扣款。扣繳稅款成功的,簡易申報納稅人可向銀行索取加蓋相關印章的《寧波市財稅庫行橫向聯網電子繳款扣款憑證》,或由銀行在簡易申報納稅人的存折、對帳單列明扣款事項,據以作完稅證明。
簡易申報納稅人如需調換完稅證明,可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經辦人身份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第七條 簡易申報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日期,以銀行扣繳稅款成功日期為實際納稅申報日期。
第八條 簡易申報納稅人變更納稅帳戶的,必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重新簽訂《簡易申報稅款代扣支付協議書》。未及時報告納稅賬戶變更情況,造成逾期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法規定處理。
第九條 簡易申報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一)因線路、設備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銀行不能扣繳稅款的;
(二)未開發票銷售額超過定額須補繳稅款的;
(三)領購發票產生開票銷售額有應納稅款的;
(四)定額執行期結束后辦理分月匯總申報的;
(五)申請停業未結清稅款或停業期間又發生應納稅款的;
(六)進入注銷登記程序有應納稅款的;
(七)因自查、稽查、納稅評估須補繳稅款的;
(八)其他有應納稅款須補繳的。
第十條 簡易申報納稅人的申報和稅款繳納方式,原則上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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