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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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專項治理試點的范圍
此次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包括:
由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法監管,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以下簡稱銀行類企業);
由證券業監管機構依法監管,具有證券、期貨、基金業務許可證的國有及國有控股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以下簡稱證券類企業);
由保險業監管機構依法監管,具有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以下簡稱保險類企業)。
本方案所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作為牽頭部門,應選擇監管范圍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30%左右的企業開展試點工作,具體試點企業名單由各牽頭部門分別確定。
二、專項治理試點的內容
凡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小金庫”。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收支金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一)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
1.用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保費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設立“小金庫”;
2.用傭金、代辦手續費、財政性資金等其它收入設立“小金庫”;
3.用資產清理、抵債資產變現等營業外收入及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
4.以拆借、集資、投資、咨詢、代客理財等形式設立“小金庫”。
(二)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
1.以假發票、假合同、假票據等手段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2.虛列利息支出、傭金手續費、業務及管理費、賠付退保支出等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三)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1.轉移對外投資設立“小金庫”;
2.轉移固定資產、抵債資產設立“小金庫”;
3.轉移清收的不良資產設立“小金庫”。
(四)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各牽頭部門可針對所監管行業的特點,在試點過程中對“小金庫”表現形式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三、專項治理試點的步驟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治理試點工作至2010年12月底結束。包括以下六個階段:
(一)前期調研(截至2010年6月底)
各牽頭部門在開展治理試點工作前,要對所屬部分企業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小金庫”來源渠道、表現形式、使用方向、易發部位等,研究收集相關資料,聽取各方面意見,明確“小金庫”治理試點工作的方向、重點和措施,分別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要對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收集和整理,為政策研究和業務培訓做好準備工作。
(二)動員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牽頭部門要對試點企業組織動員部署,及時做好計劃制定、業務培訓、政策解答等工作,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各試點企業要根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及牽頭部門的要求,及時做好思想動員,切實保證動員部署到位。
(三)自查自糾(截至2010年8月底)
各試點企業要抓緊制定具體的自查自糾工作方案,認真組織自查自糾。自查工作要全面細致,確保質量。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主動糾正和處理。各試點企業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
為保證自查自糾效果,各牽頭部門要加強對試點企業的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并將遇到的難點、疑點問題及時上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試點企業也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切實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各試點企業要認真總結自查自糾情況,撰寫總結報告,并按照要求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各牽頭部門匯總試點單位自查自糾情況,撰寫總結報告,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于2010年9月15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重點檢查(截至2010年10月底)
重點檢查在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牽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對試點企業開展重點檢查。各牽頭部門在立足本部門和派出機構力量的基礎上,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人員。重點檢查除了對試點企業本級開展檢查外,還要抽查部分下屬單位。重點檢查選擇的試點企業下屬單位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的覆蓋面,能夠滿足試點工作需要,原則上重點檢查單位的總資產或主營收入合計應不低于上一級單位總資產或主營收入的10%。在選擇檢查單位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有群眾舉報的;
2.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
3.內部控制尤其是財務內控較為薄弱的;
4.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較多的;
5.根據日常監管記錄,需要重點檢查的;
6.牽頭部門認為其它有必要開展重點檢查的。
為確保重點檢查的綜合效果,重點檢查要與行業監管、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形成監督合力。各牽頭部門要及時形成重點檢查報告,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于2010年11月15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整改落實(截至2010年11月底)
各牽頭部門應督促試點企業,根據自查自糾及重點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按有關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時進行整改。對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在統一政策標準的基礎上,按照職能分工,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下發處理處罰決定。
(六)總結報告(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牽頭部門及試點企業要對“小金庫”治理試點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深入剖析“小金庫”來源、去向、產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等,總結試點經驗,形成總結報告。總結報告要對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小金庫”治理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具體工作安排和工作措施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牽頭部門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將總結報告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專項治理試點的處理原則
對專項治理試點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 “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試點企業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檢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肅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對違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按照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理處罰的有關程序和具體規定,依法做出處理處罰。
(三)對專項治理試點工作中走過場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試點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各牽頭部門監管規定進行處理。
五、專項治理試點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此次專項治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統一部署實施。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增列證監會、保監會為成員單位,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牽頭負責全國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試點工作要加強組織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紀律規定,嚴肅查處違紀違規案件;組織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及時做出組織處理;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對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加強與試點企業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及時研究試點工作中的有關政策問題,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專項治理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并依法對有關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宣傳、公安、稅務、人民銀行等其他成員單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職責,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宣傳和舉報辦理工作力度
本方案下發后,各牽頭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規定,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各牽頭部門及試點企業要及時將本部門、本企業治理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經驗做法、典型案例等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牽頭部門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認真做好舉報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紀依法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中央財政負擔。
(三)注重與金融監管工作相結合
各牽頭部門要將“小金庫”治理試點工作與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將防治“小金庫”納入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公眾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改進經營管理和規范高管人員薪酬等工作之中,探索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四)強化調研和督導
專項治理試點工作應始終注重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各牽頭部門要通過調查研究,摸清試點企業“小金庫”問題的情況,掌握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問題的規律,提出對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在專項治理試點工作期間,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督導組,分赴試點企業,督促指導試點工作。對專項治理試點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的企業和單位,及時給予批評并責令整改。各牽頭部門也要積極開展督導工作,確保治理試點工作圓滿完成。
附件1.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
2.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
3.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
4.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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