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在皖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13 09: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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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國有資產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安徽專員辦與駐皖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日常監管平臺,充分發揮專員辦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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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皖各中央行政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9〕400號),規范國有資產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安徽專員辦與駐皖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日常監管平臺,充分發揮專員辦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作用,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對專員辦職責授權,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皖各中央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或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同時將相關批復文件復印件報送我辦。
二、在皖各中央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或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按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中央財政專戶,同時將有關繳款復印件報我辦備案。
三、在皖各中央行政單位應當根據有關上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報我辦備案。
四、建立國有資產統計報送制度,在皖各中央行政單位在每年報送《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表》的同時報送我辦一份,并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將本年度上半年《國有資產基本情況表》、《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表》、《固定資產處置情況表》《固定資產出租出借明細表》及書面說明材料報送我辦,及時反映本單位資產使用以及變動情況。
五、根據財政部要求,人民銀行系統和外匯管理局系統因行政經費支出形成的國有資產收入管理執行財行〔2009〕400號文的規定,請按上述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財政部駐安徽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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