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關于停止“發票專用章”刻制申請審核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12 13: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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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發票專用章”納入公章管理范圍,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準刻制審核,納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根據以上規定,我局將停止審核納稅人發票專用章的核準刻制申請。現將“發票專用章”管理的變更情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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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將“發票專用章”納入公章類管理問題的批復》(公治辦[2004]40號)及《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廈門市公安局關于在全市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廈委辦發[2010]33號)規定,“發票專用章”納入公章管理范圍,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準刻制審核,納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根據以上規定,我局將停止審核納稅人發票專用章的核準刻制申請。現將“發票專用章”管理的變更情況告知如下:
一、 新的審核單位
我局停止審核納稅人“發票專用章”的核準刻制申請,也不再委托“廈門欣地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受理該事務,《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發票專用章刻制申請表》停止使用。納稅人需刻制“發票專用章”的(包括新辦刻制、更新刻制、多枚使用刻制等等),按以上文件規定直接到公安部門核準窗口辦理登記手續和準刻證明。
二、 新的辦理地點
根據《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廈門市公安局關于在全市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廈委辦發[2010]33號)文件的第三點規定:“單位地址設立在思明區、湖里區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申請刻制公章的單位統一到市公安局印章核準窗口辦理登記手續和準刻證明。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設立地點在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區的,申請刻制公章單位統一到屬地公安機關印章核準窗口辦理登記手續和準刻證明”。
以上通知自2010年9月6日起執行,如有不解之處可向我局管理員咨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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