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附條件批準諾華股份公司收購愛爾康公司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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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諾華股份公司(簡稱諾華)收購愛爾康公司(簡稱愛爾康)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過審查,商務部決定附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10年4月20日,商務部收到諾華收購愛爾康的經營者集中申報申請,經審核,商務部認為申報材料達到了法定標準,予以立案,開始初步審查。初步審查過程中,商務部認為此項集中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于5月17日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進一步審查截止日期為8月14日。
二、審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商務部從如下幾個方面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全面審查: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三、審查工作
立案后,商務部書面征求了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的意見,對申報材料及相關補充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了審核,要求申報方對特定問題進行了補充和澄清。審查中,商務部要求申報方就集中雙方的重疊產品在中國和全球的市場份額情況、產品定價機制與銷售模式、產品的性能和品質、行業監管政策以及市場參與者與申報方的關聯關系等問題提供相關文件與證據。為了解相關方面意見,商務部還就關注問題向同行競爭者征求意見,對個別企業進行了電話調查。針對審查中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商務部與申報方進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影響的解決方案達成共識。
四、競爭問題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此項集中可能在以下兩個商品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不利影響:
(一)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
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適應癥為抗炎和抗細菌,用于治療眼睛發炎/眼部感染,特別適用于眼科手術后的眼睛發炎/眼部感染。經審查,該類產品構成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諾華和愛爾康在中國銷售的品牌分別為易妥芬和典必殊。申報材料表明,交易雙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場份額超過55%,在中國的市場份額超過60%。目前,愛爾康在中國的市場份額超過60%,諾華在中國的市場份額不足1%。根據申報材料,諾華已經作出決策,將策略性地退出全球和中國市場。分析表明,諾華仍是中國市場競爭的參與者,如果諾華僅是為本次交易做出的策略性退出,在交易后有能力重新加大該產品在中國的投放,達到一定程度后,可能會在中國范圍內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二)關于隱形眼鏡護理產品
申報材料表明,交易雙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場份額接近60%,遠高于其他競爭對手。在中國境內雙方的市場份額接近20%,集中后的企業將成為中國市場中第二大企業。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簡稱海昌)為中國市場中第一大生產和銷售企業,市場份額超過30%。
審查查明,2008年,諾華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視康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視康)與海昌簽署了《銷售和分銷協議》,海昌成為上海視康在中國境內唯一的經銷商。通過該協議雙方建立了戰略性合作伙伴關聯關系。
該協議有可能導致集中后的企業和海昌在銷售此類產品時,在產品價格、數量、銷售區域等方面進行協調,從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為了解決上述競爭問題,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10年8月6日、8月9日,商務部與申報方就限制性條件進行了多次商談。2010年8月9日,申報方提出了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最終救濟措施。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為該最終救濟措施可以減少此項集中對中國市場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鑒于諾華與愛爾康的經營者集中可能對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和隱形眼鏡護理商品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為了減少集中對市場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決定附條件批準此項集中,要求諾華和愛爾康履行如下義務:
(一)關于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
截止2010年底,諾華全面停止向中國銷售易妥芬產品;同時,在商務部審查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諾華不得重新將易妥芬產品或以新名稱出現的同樣產品投放中國市場,不得將其在本交易交割前所擁有的,諾華在中國之外的其他國家銷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產品投放中國市場。在此5年期內,自審查決定生效之日起的每一周年,諾華應向商務部匯報履行承諾的情況。
(二)關于隱形眼鏡護理產品。
在商務部審查決定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諾華終止上海視康與海昌隱形眼鏡公司之間的《銷售和分銷協議》。諾華應在終止《銷售和分銷協議》一周之內向商務部匯報履行承諾的情況。
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商務部有權對上述限制性條件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諾華應當根據商務部《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委托監督受托人對其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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