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審計專業相關知識》復習:票據權利


(七)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及其種類 ――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指票據債權人請求付款義務人支付票面金額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其主債務人是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2)追索權:指持票人在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在保全票據權利的基礎上,向除主債務人以外的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損失的權利。被追索人清償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權。追索權是第二次請求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
第一,從出票人處取得。
第二,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
第三,依稅收、繼承、贈與、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
示例:甲簽票據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丁脅迫丙將票據背書轉讓給自己。
(1)丁的票據權利如何?
不享有票據權利。
(2)若丁贈送給不知情的戊,戊票據權利如何?
戊是無對價取得,權利不得優于丁,戊不享有票據權利
(3)若丁背書給支付對價不知情的庚,庚票據權利如何?
庚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不受前手權利瑕疵的影響,享有完全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消滅
4.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如請求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
(2)票據權利的保全: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票據法規定所為的行為。如中斷時效、作出拒絕證明、提示付款。
5.票據權利的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偽造:改簽章
①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②被偽造人既不承擔票據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③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 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責任:
1.乙不承擔責任
2.丁不承擔票據責任,如果乙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甲仍需要承擔票據責任。
(2)變造:改簽章以外的
①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
②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③不能辨別足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7.利益返還請求權:指票據持票人因時效或票據記載事項欠缺等原因不能實現票據債權時,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內,請求返還其利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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