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監理理論》輔導資料16


評標過程是招投標活動中十分重要的階段,評標,是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比較和分析,從投標競爭者中選出滿足招標項目要求的最佳投標人的過程,評標委員會成員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能否做到客觀、公正,決定著整個招投標活動的客觀、公正和公平。但從北京市招標投標市場的評標情況來看,評標的過程和結果并不如人意,如果評標老師認真審查投標文件,由于資格預審階段操作不規范而引起的陪標現象以及投標過程中的串標現象應該容易發現,事實上,不少的評標老師對評標中發現的陪標現象視而不見,客觀上助長了這種違法行為的發生。
法治的實現離不開程序,資格預審程序和評標程序的不可操作性,使得《招標投標法》的規范和原則無法轉化為法治的現實,堵住招投標活動中資格預審階段和評標階段的漏洞是控制招投標活動中違法現象的有效手段。
四、程序法治化的重要性
法制社會要求法律活動不僅實體合法,也要程序合法,程序合法體現的是法律至上,而不是長官意志。程序不合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程序規則根本不存在,程序操作者的裁量權無限大,這種情況下必然導致實體結果違法;第二種是雖有程序規則,但對程序操作者是否遵守程序缺乏相應的制裁和必要的監督,導致程序違法和實體違法得不到追究和制裁,最終導致實體結果的違法;第三種是程序操作者雖然遵守程序,但程序操作者濫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權,違反法律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則,事實上構成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與違法行為相同的法律責任。程序大于實體的意義在于,無論程序所產生的實體結果如何,它的過程必須合法。招標投標的實際活動中,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現為后二種形式,即程序操作者在操作中違反法定程序和濫用自由裁量權,并且沒有得到相應的追究和制裁,這樣就使得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五、法律監督是實現法制的實質要件
有效的法律監督是實現國家法治必不可少的實質要件,沒有有效的法律監督,一切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虛設,要想實現真正的監督,除了賦予監督者有效的監督權外,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督者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整個監督過程必須依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進行,既要糾正、處罰違法行為,又要為受到監督的相對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從而體現法治的公正。在招投標活動中,如果我們對資格預審階段和評標階段實施有效的監督,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不規范行為應該能夠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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