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理財規劃師輔導: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會是公司的議事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和管理機關,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
①股東會。
a)法律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以及公司在生產經營中的重大的事項由股東會決定。
b)股東會會議的召開。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凡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 13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對所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c)股東會的表決程序。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即“資本多數表決”,股東會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做出。
②董事會(執行董事)及經理。
a)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股東會選出的董事組成。成員為3-13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b)董事會會議的召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c)經理。經理是董事會的助理機關,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③監事會。
a)監事會的組成。經營規模比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出,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I~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b)監事的職權。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職權主要體現為對公司財務檢查,對董事、經理職務行為予以監督等。為了便于監事行使職權,公司的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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