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26 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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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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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施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是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環節,也是構建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轉移接續工作順利開展。各地級以上市要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和《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9]15號)等文件要求,抓緊做好本市單位繳費比例調整工作,確保實現全省繳費比例基本統一。
二、從2010年1月1日起,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在省內流動就業的參保人仍按照《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三、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對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加快推進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統一經辦流程,及時為流動就業的參保人辦理轉移接續手續。要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參保人特別是流動就業人員了解策。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政策調整引發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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