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航國內航線頭等艙、公務艙票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26 14: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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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適應國內航空運輸市場發展,深化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民航國內航線頭等艙、公務艙票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各運輸航空公司自主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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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適應國內航空運輸市場發展,深化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民航國內航線頭等艙、公務艙票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各運輸航空公司自主定價。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民航國內航線頭等艙、公務艙票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價格由各運輸航空公司自行確定。價格種類、水平及適用條件(含頭等艙和公務艙的座位數量、與經濟艙的差異以及相匹配的設施設備和服務標準等),提前30日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AIRTIS.NET)報民航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二、各運輸航空公司應合理確定民航國內航線頭等艙、公務艙票價,努力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航空運輸服務。
三、各級民航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民航國內航線頭等艙、公務艙票價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各運輸航空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價格壟斷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監督檢查,并實施行政處罰。
五、執行過程中,如國內航線頭等艙、公務艙票價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情況,可依據《價格法》進行價格臨時干預。
此前,民航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中 國 民 航 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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