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單位能否為員工投保個人保險產品的復函
更新時間:2013-02-25 16: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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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于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0]133號)第六條規定了“個人人身保險只能由個人投保,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做為投保人,用個人人身保險條款為個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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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單位是否可以為員工投保個人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請示》(人保壽險發[2010]8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關于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0]133號)第六條規定了“個人人身保險只能由個人投保,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做為投保人,用個人人身保險條款為個人投保。”新《保險法》的施行并不影響該條效力,請你公司嚴格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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