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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批轉寧夏回族自治區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25 16:44:3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自治區工商局、金融服務辦、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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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工商局、金融服務辦、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發揮商標品牌帶動效應,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支持企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借款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貸款,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 提供注冊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的借款人為出質人,接受注冊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的貸款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 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并作為質押物。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不得作為質押物。

  第五條 借款人必須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一件注冊商標有兩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為該注冊商標的全體共有人。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一)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

  (二)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注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四)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七條 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時,借款人應當持《商標注冊證》和貸款人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提出書面貸款申請。貸款人應當負責擬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統一的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格式化申請書。

  第八條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資料后,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擬質押商標使用情況、質押商標權證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實現商標質權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相關資料。

  第九條 貸款人在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當預測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根據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額度以擬質押商標的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由貸款人按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浮動。

  第十一條 擬質押注冊商標的價值可以由借貸雙方協商評估認定,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貸款人認可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出具的商標價值評估報告認定。

  第十二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貸款意向的,借款人持商標價值評估報告和相關材料與貸款人簽訂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和借款合同。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質押的原因和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三)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四)出質商標專用權的質押價值及借款人與貸款人共同認可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后,借款人應當在簽訂該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該合同和相關材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在借款人辦妥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并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后,方可發放貸款。

  第十五條 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導致質權轉移的,出質人應當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商標專用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七條 貸款人在進行貸后監控時,有權依據借款合同監督貸款資金用途;并應當持續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以及被質押商標的市場價值變化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八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后,應當及時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注銷登記手續;貸款人應當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將《商標注冊證》等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借款人。

  第十九條 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依法行使質權,變賣商標專用權,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質權人從拍賣或者變賣注冊商標專用權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后,有剩余金額的,退交出質人;優先受償后,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對不足部分金額向借款人追償。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當將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并加強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應遵循獨立性、公平性、科學性、重要性、真實性等原則對商標專用權價值進行評估。對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因重大過失提供有遺漏的報告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厲查處,對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寧夏著名商標的專用權作為質押的,貸款人可以優先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借款人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及時指導借款人將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基本情況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詢借款人商標專用權狀況等信息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提供協助。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溝通機制。

  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筆數、金額、期限以及違約等有關情況向當地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并抄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按年度向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通報中國馳名商標、寧夏著名商標認定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應切實加強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建立健全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嚴格按照規定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監控和貸款收回與總結工作,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開展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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