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之基本原則


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9.1.4政府采購當事人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14條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1)采購人
采購人的范圍包括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2)供應商
供應商的范圍包括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3)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也屬于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9.1.5政府采購對供應商資格的要求
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分為法定要求和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性規定的特定條件。
(1)法定的供應商資格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供應商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包括: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政府采購活動是一種民事行為,雙方必須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才能進行平等的交易,簽署合同,并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供應商在經營活動中誠實守信,在內部管理上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財務清晰是承擔政府采購合同的基本條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設備是保質保量完成政府采購合同的物質基礎,專業技術能力是保質保量完成政府采購合同的人力基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質和人力基礎。
4)具備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供應商應當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否則,就違背了《政府采購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立法的目的,同時,也構成了與其他供應商的不平等競爭,法律將禁止其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如果供應商遵紀守法,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或者曾經有重大違法記錄,經過三年的考察,沒有再出現新的重大違法行為,說明其已經改正錯誤,具備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由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條款不可能一一列明,只能使用“規定的其他條件”予以概括,一般稱為他項條款,這是我國立法時常用的方法。
(2)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政府采購法》允許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性,規定供應商必須具備一定的特定條件。特定條件一般包括:資質、生產能力、業績、生產許可、財務狀況、專業人員等。這些特定條件必須在采購文件中明示,并且不能通過設定特定資格條件來妨礙充分競爭和公平競爭,人為設定歧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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