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送2009年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質量考評自我測評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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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質量考評辦法(試行)》(國農辦[2007]41號,以下簡稱《考評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于每年4月份組織對上年度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質量進行集中考評。為切實做好2009年度資金和項目管理質量考評工作(以下簡稱“考評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自我測評
為適應改革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政策、扶持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新情況,國家農發辦對2009年度考評工作的評分標準作了適當修改,即:將“資金管理考評指標”中的“自籌資金落實情況”指標值由5分調整為4分,“資金撥借情況”指標名稱更改為“資金撥付情況”、指標值由5分調整為6分;將“項目管理考評指標”中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報情況”指標修改為“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報、備案情況”(修改后的評分標準見附件)。各單位要對2009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梳理和總結,嚴格按照《考評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進行自我測評,確保測評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按要求報送自我測評報告
自我測評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開展自我測評工作的基本情況;《2009年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質量考評自我測評表》。各單位要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將自我測評報告以文件形式(10份)報送到國家農發辦(財政部門與農發辦事機構分設的,以農發辦事機構為主,會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實施外資項目的單位,還要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將外資項目自我測評報告以文件形式(2份)同時報送國家農發辦。
無特殊原因未按期報送的,將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改《考評辦法》的意見和建議
國家農發辦近期正在研究修訂《考評辦法》,請各單位結合近年來考評工作實際,認真分析研究《考評辦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向國家農發辦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并與自我測評報告一并上報。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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