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擴大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范圍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21 08:52:39
來源:|0
瀏覽
收藏


摘要 為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方便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擴大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的范圍
【免費試聽】【試題下載】【在線測試】【復習方案】【報考指南】[報名匯總]
為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方便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16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擴大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的范圍。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5]73號)的規定,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個體工商戶可采取委托銀行代征方式征收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可根據工作實際,將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入委托銀行代征范圍。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擴大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的范圍后,委托代征的銀行暫不做調整。即東城區地方稅務局、西城區地方稅務局、燕山分局委托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征相關稅費,其余各局委托北京農村商業銀行代征相關稅費。
三、對于納入委托銀行代征稅費的個體工商戶,實施銀行扣款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稅務登記狀態為正常戶;
(二)采用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
(三)稅款入庫方式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定期定額批量扣稅,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需在《納稅人稅款入庫方式確認書》上簽字確認,同意稅務機關按照其提供的個人結算賬戶進行扣款,并預存足額稅款。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最新資訊
- 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2019-01-31
- 財政部負責人就印發《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2019-01-28
- 財政部發布: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2019-01-25
- 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2019-01-10
- 個稅繳納這9個問題你應該了解2019-01-04
- 2019年個稅專項扣除政策解讀2019-01-03
- 九江醫療衛生機構新會計制度培訓會2018-11-23
- 蘭州市發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2018-06-01
- 兩部門發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2018-05-31
- 財政部負責人就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相關問題解答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