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關于重新明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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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調整,現就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有下列特殊困難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
二、主管國稅機關和縣級、地級市國家稅務局應抓緊時間審核轉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應在基層主管國稅機關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具體要求
(一)申請材料的名稱及份數
1.《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審批表》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中的文書式樣)一式五份;
2.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一份;
3.主管國稅機關調查報告一份;
4.屬不可抗力因素的,附有效證明一份;
5.當期貨幣資金金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一份;
6.資產負債表一份;
7.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一份。
(二)延期繳納稅款辦理流程
1.納稅人需要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應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將申請材料報主管國稅機關。
2.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3.辦妥申請材料簽收手續并受理審批申請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派員實地調查核實并寫出調查報告,調查的內容是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和經辦人及主管領導姓名、日期后,逐級上報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批流經的各級國稅局均應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和經辦人及主管領導姓名、日期。各環節的辦理時間按《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行政審批項目問題的通知》(桂國稅發〔2009〕228號)的規定執行。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及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納稅人提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時,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簽署意見退回納稅人。
(三)稅務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管理。對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應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三、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原《自治區國家稅務關于加強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的通知》(桂國稅發〔2003〕41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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