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韓國出口保險公司更名后繼續享受稅收協定相關待遇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8 1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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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韓兩國稅務主管當局經協商確定,自公司更名之日起,由“韓國貿易保險公司”代替原“韓國出口保險公司”繼續享受中韓協定及諒解備忘錄規定的相關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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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1994年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韓協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九條以及2007年簽訂的中韓協定諒解備忘錄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韓國出口保險公司(Korea Export Insurance Corporation)作為韓國政府全資所有且行使政府職能的金融機構,可就其從中國取得的利息等所得享受免稅待遇。該公司于2010年7月更名為韓國貿易保險公司(Korea Trade Insurance Corporation,在韓語中用漢字表述為“韓國貿易保險公社”),但政府全資所有及行使政府職能的性質不變。
中韓兩國稅務主管當局經協商確定,自公司更名之日起,由“韓國貿易保險公司”代替原“韓國出口保險公司”繼續享受中韓協定及諒解備忘錄規定的相關免稅待遇。本通知發出之前已征收但本應免稅的相關稅款,按本通知規定予以退稅,請各地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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