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8 1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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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管地稅機關對上述資料審查合格后,按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凡不能提供規定資料的,一律按照建筑業總收入金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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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3號),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一、全省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3號),加強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稅收管理。
二、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如下資料備案:
1.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證書復印件;
2.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
3.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4.合同復印件;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主管地稅機關對上述資料審查合格后,按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凡不能提供規定資料的,一律按照建筑業總收入金額征收營業稅。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其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分送:各市、州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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