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關于審核征繳2010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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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大連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市政府令第95號)和《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大政辦發[2008]103號)的有關規定,現將2011年財政部門代扣、地稅部門代征2010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審核范圍
2010年12月31日前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及一人有限公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部屬及外省(市)駐連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二、征收標準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含臨時工)總數1.7%比例的用人單位,須按規定繳納本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度年平均職工人數×1.7%-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總數)×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注:1、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總數為2010年用人單位年平均殘疾職工人數,保留小數點后一位,小數點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2、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為統計部門公布的2010年度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市內(含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長海縣、長興島、高新園區、保稅區)44617元;旅順口區35620元;金州新區38324元;普蘭店市(含普灣新區)31347元;瓦房店市31786元;莊河市(含花園口區)34639元。
三、審核繳納時間
市及區(市、縣)級財政撥款單位,審核期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繳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各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審核期為7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繳納期為7月1日至9月30日。
四、征收程序
1、市及區(市、縣)級財政撥款單位,須分別經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和所在地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代為扣繳;中央部屬單位由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審核征繳。
2、各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須經所在地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后,持《遼寧省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單》,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市地稅直屬局管轄的用人單位由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審核。
五、相關規定
1、總機構在大連行政區域外的非獨立法人單位的保障金應在我市征繳。
2、未參加審核的用人單位視作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由征繳單位確定應繳保障金數額。
3、截至9月30日各用人單位審核繳納保障金給予30%減征優惠;逾期不再享受減征優惠,用人單位須全額繳納。
4、對于虛報或未正確申報職工人數和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各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管地稅機關將依法對未繳或少繳的保障金予以追繳。
5、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財政、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中的有關政策問題,由大連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按規定處理。審核征繳詳細情況可查詢市殘聯、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網站。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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