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關于支持微型企業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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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支持我區微型企業的發展,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支持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通告如下:
一、鼓勵創辦微型企業
(一)在我區范圍內的各類微型企業,免收辦理稅務登記證(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補辦稅務登記)和扣繳稅款登記證的工本費;免收微型企業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工本費。
(二)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微型企業,經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或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微型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即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微型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微型企業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企業或個人以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微型企業,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微型企業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七)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由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微型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促進微型企業籌資融資
(八)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九)微型企業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扶持微型企業技術創新
(十)微型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一)微型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二)微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三)微型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十四)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五)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六)微型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所需新建或新購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
四、鼓勵微型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
(十七)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八)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十九)微型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微型企業在農村地區開辦的觀光農業、旅游農業、生態農業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一)微型企業從事農村改廁、改廚、改圈、修建沼氣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興修農田水利設施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五、減輕微型企業納稅負擔
(二十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且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十三)微型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審核批準后,酌情給予減免。
(二十四)微型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六、鼓勵微型企業安置特殊人群就業
(二十五)微型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予以每人每年減征營業稅,減征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最高減征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微型企業支付給殘疾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十六)對微型的商貿企業和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特此通告。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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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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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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