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商業》預習: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
更新時間:2013-02-18 08: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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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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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3 倉儲合同
二、倉儲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倉儲合同保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管人享有的權利
(1)收取倉儲費的權利。
(2)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有權提存倉儲物。
(4)拒收倉儲物或采取措施的權利。
2.保管人應履行的義務
(1)向交付倉儲物的存貨人交付倉單的義務。
(2)謹慎保管危險品的義務。
(3)按合同約定對倉儲物進行檢查驗收的義務。
(4)允許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進行檢查或提取樣品。
(二)倉儲合同存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1.存貨人享有的權利
(1)憑倉單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2)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索賠的權利。
2.存貨人應履行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
(2)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倉儲物并及時入庫。
(3)需包裝的物品,應將其妥善包裝。
(4)向倉儲保管人提供有關倉儲物驗收的資料。
(5)對危險倉儲物的告知義務。
(6)按期提取倉儲物的義務。
(三)倉儲合同當事人的責任
1.保管人的責任
(1)保證倉儲物完整無損。
(2)妥善保管倉儲物。
(3)及時通知的責任。
2.存貨人的責任
(1)按合同約定包裝倉儲物。
(2)按合同約定交付倉儲物。
(3)按合同約定存放危險有害物品。
(4)按期提取倉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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