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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重慶市地方稅收發票違規處罰和舉報獎勵辦法》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7 09:42:2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本辦法所稱發票違規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未涉嫌偷稅或未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一般發票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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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大發票違規行為打擊力度,鼓勵消費者舉報發票違規行為,依據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財政局聯合制定《重慶市地方稅收發票違規處罰和舉報獎勵辦法》,現予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重慶市地方稅收發票違規處罰和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廣大消費者舉報發票違規行為的積極性,加大對發票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對發票違規行為的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違規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未涉嫌偷稅或未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一般發票違規行為。

  發票舉報案件涉嫌偷稅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違規處罰標準不含應由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改正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其它處理措施。

  第四條 市地稅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負責全市地稅系統發票違規行為處理的管理工作。市地稅局納稅服務局負責地稅系統市級發票違規舉報受理工作。

  各區縣地稅局、市地稅局重點稅源管理局的征管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發票違規行為處理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助稅務所開展發票違規調查處理;法規部門負責稅務所無處罰權限發票違規案件的審查并以區縣局的名義進行處理工作;稅務所負責所轄區域發票違規行為的受理、違規調查處理、處罰權限內的處罰工作及舉報獎金支付工作。

  第五條 各級發票舉報管理、受理部門應建立值班制度,及時受理發票舉報案件。在工作時間內(含午休)接到現場舉報的,受理人員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現場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地稅系統管理的各類發票。

  第二章 罰 則

  第七條 發票違規行為處罰標準:

  (一) 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處1500元(含本數,下同)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的,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數據的,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軟件程序的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數據的,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重復使用發票或以收據、欠條、白條等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或者雖可跨區域使用但未向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虛開發票。

  1.虛開金額在1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虛開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非法代開發票。

  1.代開金額在1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代開金額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代開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以及偽造發票監制章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還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發票違規案件調查處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按規定處以罰款。有第七條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進行處罰;同一份發票存在有第七條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適用最高的處罰標準。

  單位和個人有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同時存在偷稅行為的,如按偷稅處罰額度比第七條處罰額度高的按偷稅處罰,如按偷稅處罰額度比第七條處罰額度低的按發票違規處罰。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經稅務機關調查認定事實存在,拒不接受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或停止網絡發票開具功能。

  第十條 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納稅人存在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重復使用發票或以收據、欠條、白條等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虛開發票,非法代開發票、轉借、轉讓發票,開具假發票或作廢發票行為的,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處理后,從次月起應重新核定定額,原則上調高定額幅度不低于原核定定額的30%.發現一次,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發票違規的處罰程序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舉報與獎勵

  第十二條 發票違規舉報受理人員,在受理舉報時,應填制《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登記表》,并在1個工作日內轉給有權查處的單位處理;屬于現場舉報的,應立即將舉報內容通知相關調查部門和人員。

  第十三條 發票違規舉報一經查實,查處單位的發票違規管理部門即可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經辦人員核實舉報內容和舉報人的身份后填制《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根據舉報事實與查處結論和有關政策規定,確定獎勵金額,呈報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發票違規案件舉報獎金由區縣局向同級財政申請撥付。

  第十五條 舉報人舉報的發票違規案件,經過查證核實,根據舉報人貢獻大小和查處結果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

  (一)罰款金額在2000元以下,舉報獎金200元;

  (二)罰款金額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舉報獎金300元;

  (三)罰款金額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含5000元)的,舉報獎金500元;

  (四)罰款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舉報獎金1000元。

  第十六條 同一發票違規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各級發票舉報管理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該案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發票違規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者舉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領取。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對象僅限于實名舉報人。

  第十九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須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件到發票舉報管理部門領取,發票舉報管理部門負責核對領獎人身份證件,審核無誤后由舉報人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注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身份證件的復印件由稅務機關存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發票舉報查處涉及偷稅問題及按偷稅比例給付獎金、為舉報人保密等其他事項,按照市地稅局下發的《重慶市地方稅務局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渝地稅發[2007]101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發票違規處罰罰款,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繳入同級國庫。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檢查、稅務稽查中發現納稅人有發票違規行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發票違規調查處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降低處罰標準按照執法過錯追究執法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 年8月1 日起執行。

分享到: 編輯: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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