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考務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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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你部《關于申請批準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考務費的函》(公消[2010]199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鑒于你部消防局在全國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承擔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標準制定、考試題庫建設和考務監督管理等事務,同意你部消防局所屬消防協會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組織消防行業職業特有工種技能鑒定考試時,向具體負責組織考試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收取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務費(以下簡稱考務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向參加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試的人員收取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費(以下簡稱考試費)。
二、上述考務費、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取考務費、考試費的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的有關規定,你部消防局收取的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關于確認公安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6]94號)等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收取的考試費,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各地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上述考務費、考試費收入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103040150目“其他繳入國庫的公安行政事業性收費”。2012年開始列103040123目“消防職業技能鑒定考務考試費”(新增)。考務考試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按照消防部門履行考務考試工作職責的需要,通過消防部門的部門預算撥付。
五、收取考務考試費的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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