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1年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免費試聽】【試題下載】【在線測試】【復習方案】【報考指南】[報名匯總]
各市、縣(市)財政局、商務(外經貿)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外貿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進一步提升我國對外貿易發展質量和水平,2011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出口基地的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做好2011年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企[2011]88號)有關精神,現將浙江省2011年度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則
(一)符合中央加強出口基地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有關要求;
(二)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公共財政的要求,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三)符合中央、省產業政策導向和轉變外貿發展方式的要求;
(四)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對象
(一)國家級基地。商務部認定或由其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農產品、輕工、紡織品、醫藥、專業化工、新型材料等國家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國家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國家汽車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國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國家級基地。
(二)重點培育基地。商務部、財政部以文件形式明確要求予以重點培育的基地。
(三)省級基地。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聯合認定的省級出口基地。
三、支持內容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為外貿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各類平臺建設,包括區域性的基地內公共服務平臺和省級公共服務平臺,具體是指按照服務開放性和資源共享性原則,為外貿企業提供技術創新、質量檢測、管理咨詢、市場開拓、信息查詢、人才培訓、倉儲運輸、設備共享等服務的機構。支持內容包括:
(一)產品設計中心。為基地內從事服裝、鞋帽、電器和五金等產品出口的企業提供款式、造型等產品外觀設計公共服務的相關機構。
(二)公共試驗檢測平臺。為基地內企業提供系統可靠的試驗檢測服務、出具有公信力的試驗檢測報告、提供試驗檢測需求咨詢等公共服務的相關機構。
(三)公共技術研發平臺。為基地內企業提供前瞻性、基礎性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實驗協作等公共服務,增強企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能力,推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升級,提升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的相關機構。
(四)公共認證及注冊服務平臺。為基地內企業提供國內外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產品等認證和產品、商標注冊服務及相關技術咨詢的相關機構。
(五)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平臺。根據良好農業規范(GA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或有機產品等標準及相關規定要求。為基地內企業建立可共享的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提供公共服務的相關機構。
(六)國際營銷服務平臺。為基地內企業提供面向國際市場的品牌策劃和推廣、公共宣傳、市場推介、企業交流、售后服務等公共服務的相關機構。
(七)國際孵化器平臺。為基地內的初創企業在開展國際化經營過程中提供研究、生產、經營的場地、通訊、網絡及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等公共服務的相關機構。
(八)公共交易平臺。為基地內企業提供以開展對外貿易為主的交易場所(包括專業市場、境內外展覽會等),或提供穩定、可靠、便捷的網上交易等電子商務服務的的相關機構。
(九)公共展示平臺。為基地內企業提供面向國際市場的產品或企業集中展覽、展示和宣傳服務的相關機構。
(十)公共信息平臺。為基地內企業建立科技資料、專利資料、技術標準資料等資源庫,提供數據分析、業務咨詢、市場信息、貿易摩擦預警、法律法規、產業及貿易政策、產銷對接等各項公共服務的相關機構。
(十一)公共培訓平臺。為基地內企業集中提供與加快推進轉變外貿發展方式要求相適應的專業人才培訓服務的相關機構。
(十二)公共物流平臺。為基地內企業提供與基地主要產業相關聯,并形成規模的倉儲、運輸等物流服務的相關機構。
四、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對2010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公共服務平臺所發生的以下支出(已經享受專項資金補助的支出除外)給予補助,具體包括:
(一)設備購置支出。指與提供公共服務有關的設備購置支出(不含稅價),包括儀器設備、檢測設備、辦公設備、信息設備、通訊設備、展覽設備、網絡設備、實驗室設備等,不包括生產設備、試劑購置以及物流平臺的運輸工具等。原則上同一類型同一型號的重大設備只支持一臺(套)。
(二)技術購置支出。指與提供公共服務有關的技術購置支出,包括從國內技術供應商購入技術以及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認可的從國外引進的先進技術等,不包括與公共服務無關的用于平臺單位自身生產經營需要所購置的各類技術等。
(三)軟件購置支出。指與提供公共服務有關的軟件購置支出,包括各類商業應用軟件、數據庫系統以及委托外單位開發的軟件等,不包括與公共服務無關的用于平臺單位自身生產經營或內部管理需要所發生的軟件支出。
(四)信息資料支出。指與提供公共服務有關的科技資料、專利資料、技術標準資料、統計資料等資料購置支出,以及展示宣傳、媒體廣告等信息傳播費用,不包括與公共服務無關的用于平臺單位自身生產經營或內部管理需要所發生的信息資料支出。
(五)場租費用支出。指公共展示平臺和公共培訓平臺為提供公共服務所發生的場租費用。
五、支持標準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管理、部分資助的方式,資助比例不超過符合條件項目實際支出的50%。專項資金對國家級基地及重點培育基地給予重點支持,支持金額不低于專項資金總額的50%.對服務企業多、產業關聯度高、服務效果佳的外貿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優先支持。
六、專項資金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內(不含寧波,下同)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或依法批準成立的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依法稅納,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記錄。
(二)平臺公共服務功能特點明顯,具備開展公共服務所需的資金、場所、設備、技術和人員。
(三)與省商務廳、基地所在地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出口基地管理辦公室簽署優惠服務協議,協議中應包括公共服務單位所提供的優惠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條款。
(四)系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的實際投資單位。
(五)為外貿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基地內公共服務平臺服務基地內外貿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省級公共服務平臺服務省內外貿企業數量不少于30家;并承諾今后幾年內服務外貿企業達到一定數量。
七、專項資金申報材料
(一)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申請單位情況、平臺服務的行業現狀、平臺建設情況、平臺運營模式、平臺服務狀況、項目實施效果等;
(二)浙江省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三)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老師論證意見;
(五)簽署的優惠服務協議復印件;
(六)浙江省外貿公共服務平臺服務企業匯總表;
(七)費用支出憑證,包括合同、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八)由中介機構出具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九)申請單位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十)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八、項目申報時間、資金撥付程序及有關要求
(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各申請單位在2011年8月15日之前,向所屬市、縣(市)財政和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市、縣(市)財政和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所屬地區的項目進行初審和匯總,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聯合行文上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逾期不予受理。項目申報材料隨文報送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商務廳相關業務處(各1份),申報材料要求完整、真實、清晰,材料不齊的不予支持。縣(市)申報文件同時抄報所屬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
(二)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對重點項目進行現場評審或實地驗收,確定項目資助額度并下撥資助資金。
(三)市、縣(市)財政部門收到資助資金后,應及時撥付到項目申請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申請單位對資助資金應按現行有關制度規定做好財務會計處理。
九、其他規定
(一)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外經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所簽訂的優惠服務協議內容要在當地政府的門戶網站上公布。
(二)各地財政和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做好績效考核工作。
(三)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挪用或截留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聯系方式:
省財政廳聯系人:企業處 沈燕萍 電話:0517-87056556
省商務廳聯系人:外貿處 沈文化 電話:0571-87051889
產業處 景旦群 電話:0571-87051955
財務處 金 晶 電話:0571-87051738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主題詞:外貿 資金 管理 通知
最新資訊
- 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2019-01-31
- 財政部負責人就印發《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2019-01-28
- 財政部發布: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2019-01-25
- 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2019-01-10
- 個稅繳納這9個問題你應該了解2019-01-04
- 2019年個稅專項扣除政策解讀2019-01-03
- 九江醫療衛生機構新會計制度培訓會2018-11-23
- 蘭州市發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2018-06-01
- 兩部門發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2018-05-31
- 財政部負責人就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相關問題解答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