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于俄羅斯、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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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10年7月2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4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一致,即三氯乙烯,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32200.該產品英文名稱為Trichloroethylene(TCE)。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對俄羅斯、日本的三氯乙烯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經調查,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11年7月22日起,繼續按照2005年第37號公告,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1年7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1年7月22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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