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改委關于公安部門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7 09: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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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保障保安員考試的順利實施,同意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區域范圍內組織實施保安員資格考試時,向報名人員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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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你部《關于申請設立保安員資格考試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函》(公裝財[2009]948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的有關規定,為保障保安員考試的順利實施,同意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市級公安機關)在本區域范圍內組織實施保安員資格考試時,向報名人員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對考試合格者頒發保安員證書,不得另外收取證書工本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二、保安員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核定。
三、市級公安機關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四、省、市級公安機關保安員考試費收入應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保安員資格考試費收入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04款01項“公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50目“其他繳入國庫的公安行政事業性收費”。2012年開始列103040122目“保安員資格考試費”(新增)。各級公安機關組織保安員考試的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五、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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