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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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1年 月 日起,從事液體乳及乳制品制造(GB/T4754-2002代碼為1440)和食用植物油加工(GB/T4754-2002代碼為1331)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或者耗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扣。
二、除上述企業外,納稅人外購農產品仍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三、對以牛、羊乳為原料經分級、凈乳、殺菌、濃縮、干燥、發酵等加工制成高溫滅菌乳和巴氏滅菌乳和對以食用油料植物經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溫壓榨油、大豆低溫壓榨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實行全國統一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標準。(標準見附件)。
納入試點的企業生產的其他耗用農產品貨物,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標準應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國稅機關應高度重視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工作,做好試點企業確認和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的核定工作,及時向納稅人公告核定結果。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宣傳工作,總結試點經驗,及時反映試點過程發現的問題。
附件:
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標準
一、對以牛、羊乳為原料經分級、凈乳、殺菌、濃縮、干燥、發酵等加工制成的高溫滅菌乳和巴氏滅菌乳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為:
1、每噸巴氏滅菌乳耗用 噸牛乳
2、每噸高溫滅菌乳單耗 噸牛乳
3、每噸巴氏滅菌乳耗用 噸羊乳
4、每噸高溫滅菌乳單耗 噸羊乳。
二、食用油料植物經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溫壓榨油、大豆低溫壓榨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以及上述植物油的伴生粕類產品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為:
1、每噸大豆高溫壓榨油耗用 噸大豆
2、每噸大豆高溫壓榨油豆粕耗用 噸大豆
3、每噸大豆低溫壓榨油耗用 噸大豆
4、每噸大豆低溫壓榨油豆粕耗用 噸大豆
5、每噸菜籽油耗用 噸菜籽
6、每噸菜籽粕耗用 噸菜籽
7、每噸棉籽油耗用 噸棉籽
8、每噸棉籽粕耗用 噸棉籽
9、每噸葵花籽油耗用 噸葵花籽
10、每噸葵花籽粕耗用 噸葵花籽
11、每噸花生油耗用 噸花生
12、每噸花生粕耗用 噸花生
13、每噸芝麻油耗用 噸芝麻
14、每噸芝麻粕耗用 噸芝麻
15、每噸玉米胚芽油耗用 噸玉米胚芽
16、每噸玉米胚芽粕耗用 噸玉米胚芽
17、每噸米糠油耗用 噸米糠
18、每噸米糠粕耗用 噸米糠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辦法(2011.6.28)
一、經國務院批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實行核定扣除。為加強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購進或者耗用自產農產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農產品是指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初級農業產品。
三、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除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以農產品為原料的貨物或者銷售購進的農產品按照本辦法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和應稅勞務仍按現行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實行本辦法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注明的金額及增值稅額一并計入成本科目;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取得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按照注明的買價直接計入成本。
五、納稅人應自執行本辦法之日起,應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六、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方法
(一)納稅人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產出法:
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行業公認標準,確定單位數量貨物耗用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稱農產品單耗數量)。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應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產的不同貨物分配農產品單耗數量。
根據農產品單耗數量以及每月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平均購買單價×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1+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平均購買單價是指期末累計購買農產品的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自產農產品的平均購買單價按照按納稅人同類貨物的平均購買單價或者自產農產品生產成本確定。
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下同)。
2、成本法:
依據納稅人上一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生產耗用農產品的買價占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稱農產品耗用率)。買價不包括在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根據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及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1+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農產品買價/生產成本
對以單一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主營業務成本及核定農產品耗用率時,應采取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
年度終了之后稅務機關應按照納稅人本年度實際發生的農產品耗用率對納稅人當年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3、參照法:新辦的納稅人或者納稅人新增產品,稅務機關參照所屬行業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納稅人的扣除標準進行核定。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三)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比如包裝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七、納稅人適用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由稅務機關確定。
八、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準確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并從相關科目轉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未能準確計算的,由稅務機關核定。
九、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或者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多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或者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在產品、產成品因自然災害發生損失的,經稅務機關核實,直接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相關科目轉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十、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由稅務機關核定。
十一、稅務總局將不定期分行業公布全國統一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地區實行統一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稅務總局公布的除外),并報稅務總局備案。
十二、扣除標準核定程序
(一)納稅人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扣除標準核定程序
1、申請核定。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15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申請資料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稅務機關審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給省級稅務機關。
省級稅務機關應成立扣除標準核定小組,核定結果應由省級稅務機關下達。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扣除標準核定采取備案制,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的納稅人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資料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十三、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扣除標準有疑義的,可以自稅務機關發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標準申請,并提供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十四、納稅人在申報期內,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下列資料:
(一)《農產品進項稅額計算表》
(二)《部分貨物生產經營情況表》
十五、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農產品進項稅額計算扣除情況的監管,防范和打擊虛開發票行為,定期進行納稅評估,及時發現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辦法的說明(2011.6.8)
一、現行農產品抵扣政策實施的背景
農業生產的增值稅稅收政策,國際上主要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將農業生產者與其他納稅人同等對待,納入統一的征扣稅機制,憑票扣稅,依率征稅;二是對自產農產品實行免稅或零稅率,下一環節購進免稅農產品是否允許抵扣則不盡相同。我國屬于農業大國,農業發展尚處于較低的水平。一方面,農村人口眾多,農業生產還主要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目前尚不具備將農業生產者納入增值稅征扣稅機制的條件;另一方面,農產品流通及加工行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競爭力不強,無法承受不抵扣進項稅額所產生的成本壓力。因而,我國對農業生產者自產的農產品給予了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同時,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時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作為抵扣憑證,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通過上述方法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實際上是一種虛擬的進項稅額,其實質是國家對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企業通過稅收方式給予的隱性補貼,以扶持企業發展。
二、現行農產品抵扣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肯定現行農產品抵扣政策在促進農產品生產和流通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更要看到,由于該政策違背了增值稅基本的征扣稅機制,實際執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漸顯現,已累積成為十分嚴重的問題。
(一)破壞了增值稅的穩定運行
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稅則不扣稅。農產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開自抵”的方式,違背了增值稅征扣稅一致的基本原則,造成購銷雙方相互制約的增值稅征扣稅鏈條機制失效,在稅制層面為虛開收購發票騙稅提供了可能,動搖了增值稅穩定運行的根基。
(二)經常引起所謂“高征低扣”的誤解和爭論
現行農產品抵扣政策實際上是一種隱性財政補貼,但由于虛擬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而大部分農產品加工企業生產銷售的貨物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經常會引起所謂“高征低扣”的誤解,結果是給了補貼政策卻被誤解為增加企業稅收負擔,使得政策執行十分被動,爭議不斷。
(三)引發了大量的偷騙稅案件。
農產品抵扣政策違背了增值稅征扣稅一致的基本原則,破壞了增值稅征扣稅鏈條對購銷雙方的內在制約機制,“自開自抵”的方式使得稅務機關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無法通過稽核比對來檢驗收購行為的真實性,“以票控稅”、“信息管稅”等先進的征管措施也難以發揮作用。稅制層面的漏洞及監控手段的缺乏,客觀上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導致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偷騙稅的案件時有發生。
偷騙稅的手段主要有:其一,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產品時,利用政策漏洞虛開收購發票,多列金額和數量,虛增進項稅額以達到偷稅的目的;其二,虛開收購發票以虛增進項稅額,進而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利,幫助其他納稅人偷騙稅;其三,向一般納稅人收購農產品時,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既使自己多抵扣稅款,也幫助銷售方逃避監管。針對農產品收購發票存在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采取了諸如實地盤點、審核檢查、納稅評估等多項措施加強監管,但由于稅制缺陷的局限,始終難以取得明顯的效果,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偷騙稅的大案要案仍然屢禁不止,時有發生。農產品抵扣政策管理已成為我國增值稅征管工作中一個突出的難點問題。
為了解決農產品抵扣政策面臨的上述問題,從2005年起,我們曾研究過收購農產品定額扣稅、第三方付款確認抵扣等管理方式,但由于農產品收購行為復雜多樣,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在現有制度下,各種管理方式效果十分有限,有些措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納雙方的成本。
三、現行農產品抵扣政策的調整方案
(一)理想的解決方案及其存在的問題
按照增值稅原理,解決農產品抵扣政策面臨問題的理想方案,是將農產品納入增值稅統一的征扣稅機制中,要么對農業生產者征稅,下一環節憑票扣稅,要么對農業生產者免稅,下一環節不扣稅,實際上就是取消現行的隱性補貼政策。但是,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農業發展水平不高,在目前情況下按照理想模式調整農產品抵扣政策,將難以避免直接或者間接地損害農民利益,影響較大,各方可能都難以接受。鑒于此,我們認為,從我國現階段的實際出發,農產品抵扣政策實施理想模式暫時存在較大的困難,只能在維持現行對農產品稅收支持力度的前提下,針對實際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現行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
(二)農產品抵扣政策調整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政策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有利于農民增收,引導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企業做大做強,健康有序發展;二是有利于堵塞漏洞,解決現行政策存在的突出問題;三是有利于稅務機關管理,方便納稅人執行。
按照上述原則,目前對農產品抵扣政策比較理想的調整思路是:繼續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給予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同時,改變當前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企業憑農產品收購發票直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做法,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核定扣除辦法擬取消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抵扣功能,將農產品進項稅額與現有抵扣憑證脫鉤,改按納稅人每月實際耗用的農產品數量來確定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具體方法為: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時,其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以及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普通發票,一律按照價稅合計數計入原材料采購成本。
購進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如輔助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仍然按照現行辦法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扣稅。
2.納稅人銷售貨物時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扣除標準確定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成本類科目轉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3.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企業扣除標準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核定:
(1)加工企業扣除標準主要采取投入產出法和成本法核定。
投入產出法。側重于農產品耗用數量的控制,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公認標準,核定單位數量貨物耗用農產品數量,納稅人根據該單耗及每月銷售貨物的數量、農產品的平均購進單價、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成本法。側重于農產品耗用金額的控制,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會計核算資料,核定耗用農產品的購進成本占生產成本的比例,納稅人根據該比例及每月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2)流通企業扣除標準主要采取銷售數量控制法核定,納稅人根據每月農產品銷售數量、農產品平均購進單價和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4.將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由現行的13%修改為納稅人再銷售時貨物的適用稅率。納稅人銷售的貨物適用13%稅率的,則扣除率為13%,納稅人銷售的貨物適用17%稅率的,則扣除率為17%.
四、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利弊分析
我們分析,農產品抵扣政策調整為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后,會有以下有利和不利的方面:
(一)有利的方面
1.維持現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不變,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符合國家“三農”工作的總體要求。
2.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同時將扣除率調整為產成品的適用稅率,可以解決各方對所謂“高征低扣”的誤解,也可以大大減輕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有利于鼓勵農產品加工增值,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農產品加工行業的發展。
3.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廢除了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抵扣功能,將農產品進項稅額與現有抵扣憑證脫鉤,一方面從源頭上消除了納稅人虛開收購發票的動機,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可以利用納稅人的銷售收入以及成本、費用等財務數據之間的邏輯關系,強化對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真實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時發現偷騙稅行為,保持增值稅稅制的平穩運行。
4.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可以有效強化稅務機關責任,有效改善農產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的混亂現狀,防范和打擊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非法獲利的涉稅犯罪,從而凈化市場環境,推動農產品加工和流通行業守法經營、依法競爭,鼓勵守法企業健康發展,做大做強。
(二)不利的方面
應當承認,采用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取消了農產品進項稅額憑票扣稅的制度,需要依據納稅人財務資料記錄的數據及稅務機關掌握的第三方數據來計算扣除標準,可能會出現核定標準不統一、稅收待遇不公平等問題。
為防止和解決上述問題,我們將采取以下應對措施:一是在涉及到的各級稅務機關中成立由貨物勞務稅、法規、監察(督察內審)、征管等部門組成的扣除標準核定工作小組,實行集體審定制,防止某個人或者某個部門說了算;二是上收扣除標準的核定權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的工作小組最終審核確定;三是在按企業分別核定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同一地區同一行業執行統一的扣除標準;四是對全國農產品加工的主要行業,由稅務總局測算公布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此外,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農產品進項稅額憑票扣稅,調整為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不僅抵扣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還需要考慮與條例的銜接問題。為穩妥起見,我們將這一改革方案選擇在食品制造業-液體乳及乳制品制造和農副產品加工業-食用植物油加工兩個行業先行試點,再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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