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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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各部門、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省級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浙財預字[2006]20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財政廳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規范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審核及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匯總、審核、批復省級政府采購預算,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按照省財政廳預算編制的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將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列出,并細化到具體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編制無資金來源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五條 政府采購預算按預算管理級次編報。各基層預算單位應按預算級次將政府采購預算報送上級預算管理單位,各部門應對下屬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初審、匯總,并將匯總的部門政府采購預算報送省財政廳。
第六條 省財政廳對各部門、各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項目審核,重點審查采購項目的必要性、采購資金來源、采購數量、配備標準、采購類型、技術參數及配置需求、參考單價內容,資產配置是否符合《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省財政廳匯總平衡后,編制年度省級政府采購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形成年度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由省財政廳在批復年度預算時一并批復各部門、各單位。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預算追加、調整按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本辦法第五、六條辦理。
第八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組織實施無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活動。
在年初政府采購預算尚未批復前,因特殊情況急需采購列入政府采購預算草案屬基本支出預算或經常性專項預算安排的項目,經省財政廳確認預下達政府采購預算,采購單位可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先實施采購活動,待預算批準后,再辦理政府采購預算批復手續。
第九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財政性資金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出現結余資金,應相應核減政府采購預算,結余資金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可調整用于部門或單位其他新增項目。已辦理政府采購確認書超過兩年但未實施采購的,其對應的采購預算資金將視同結余資金,由財政收回平衡預算。
第十條 結余資金需調整用于新的政府采購項目,應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辦理追加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列報本部門、單位支出,并作相應的財務處理。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做好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部門與所屬單位的有關政府采購預算報送、審核、下達以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管理等制度,切實加強與省財政廳及上下級單位之間管理上的協調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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