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和使用有關政策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7 09: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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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整征收對象。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對象統一為我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職工個人不再繳納防洪保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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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推進水利現代化建設的意見》(蘇發〔2011〕1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精神,省人民政府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征收防洪保安資金。結合近年來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實際情況,對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和使用有關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收對象。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對象統一為我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職工個人不再繳納防洪保安資金。
二、調整征收機關。我省境內中央企業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委托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征收。其他企業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按照隸屬關系,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三、調整使用政策。各級征收的防洪保安資金,納入省、市、縣(市、區)各級水利建設基金統籌使用。
四、調整征收經費來源。各級征收機關不再從所征收的防洪保安資金中提取征收手續費。防洪保安資金征收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及代征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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