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地稅局關于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7 09: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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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暫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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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0號)規定,為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工作,現將有關征收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停征問題
自2011年7月1日起,暫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二、關于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開征問題
(一)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對象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收。
(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以2011年7月1日以后實現 “三稅”為征收依據。
(四)繳納人應按照“三稅”規定的申報期限,在辦理“三稅”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申報繳納事宜。
(五)由于目前我市地稅部門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系統需開通、調試等原因,繳納人在8月份申報期無需進行水利建設基金申報繳納。在9月份申報期內對所屬期為7月、8月兩個月應繳納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合并進行申報繳納。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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