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商業》預習:多式聯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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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2 運輸合同
三、多式聯運合同
(一)多式聯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又稱混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訂立的、約定以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采用同一運輸憑證將貨物運到托運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運輸合同。
2.多式聯運合同的特征:(1)多式聯運合同的當事人為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2)多式聯運合同采用多種運輸方式聯運合同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運人以不同的運輸方式承運貨物。(3)多式聯運合同使用同一運輸單據。
(二)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的,用以證明其已經收到托運人交付的多式聯運合同項下的貨物,并保證據此交付貨物的單證。
1.多式聯運單據的法律性質:(1)多式聯運單據是多式聯運合同的證明。(2)多式聯運單據是多式聯運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憑證。(3)多式聯運單據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和作用。
2.可轉讓與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
(三)多式聯運合同中經營人的責任
1.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范圍
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在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的情況下,多式聯運經營人直接從事運輸活動,既是締約承運人又是實際承運人;在多式聯運經營人組織履行的情況下,多式聯運經營人并不參加運輸活動,而只是締約承運人。無論多式聯運經營人是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都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2.多式聯運合同責任制度:多式聯運至少有兩種責任制度,即分散責任制度和統一責任制度。我國多式聯運合同實行統一的責任制。
3.多式聯運經營賠償責任的確定依據
(1)如果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區段是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的規定。
(2)對于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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