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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報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劃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6 09:37:3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圍繞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現代農業和促進農民增收,資金安排向高標準農田建設聚焦,項目布局向糧食主產區聚焦,大力支持農業基礎設施特別是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為重點,推進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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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下達2012年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指標的通知》(國農辦[2011]177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工程的指導意見>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工程建設標準(試行)>的通知》(國農辦[2009]16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2012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劃編報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圍繞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現代農業和促進農民增收,資金安排向高標準農田建設聚焦,項目布局向糧食主產區聚焦,大力支持農業基礎設施特別是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為重點,推進糧食核心產區建設,有效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切實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努力增加農民收入。

  二、基本原則

  (一)突出扶持糧食主產縣,加強全國糧食核心產區建設。為推進國家糧食戰略工程建設,努力建設全國糧食核心產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安排,要向糧食主產縣特別是《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以下簡稱“《千億斤規劃》”)確定的800個產糧大縣傾斜。對這800個產糧大縣每個縣都要安排建設任務。各省在重點支持糧食主產縣的同時,適當兼顧非糧食主產縣。

  (二)加強中低產田改造和高標準農田示范工程建設,加快建設高標準農田步伐。要著力加強中低產田改造和高標準農田示范工程建設(以下簡稱“示范工程”),大力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努力實現“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節水高效”的建設目標。除北京、河北、內蒙古、浙江、寧波、福建、重慶、西藏、青海9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其他各省安排用于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含切塊內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和示范工程項目的財政投資,不得低于該省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90%.

  (三)支持生態綜合治理,改善項目區生態環境。各省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將全省土地治理項目中的生態綜合治理項目資金集中向生態脆弱或丘陵山區傾斜,因地制宜開展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建設。同時,加強中低產田改造和示范工程項目區的農田防護林網等生態工程建設,努力保護和改善項目區的生態環境。

  (四)推行農業節水灌溉,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要把發展農業節水灌溉擺在土地治理項目建設中的突出位置,因地制宜發展現代灌溉農業和旱作農業,大力推廣應用各種先進適用的農業節水灌溉及旱作農業技術,充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其中,平原地區要大力推廣渠道防滲、地下管道輸水等田間節水措施,充分利用地表水;丘陵山區要加強抗旱水源工程建設,大力支持集雨灌溉、節水灌溉等工程。

  (五)加大農業科技推廣應用,提高農民科學種田水平。要認真抓好土地治理項目科技推廣工作,切實提高科技推廣費使用效果。要進一步加強先進適用的科研成果在項目區的推廣普及,重點支持良種和良法的普遍應用,搞好先進適用技術的組合配套,強化對農民的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農民科學種田水平,努力把項目區建成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基地。

  (六)開展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經營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推進現代農業建設。要按照“依托龍頭建基地,圍繞基地扶龍頭”的原則,繼續做好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經營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工作,重點是結合本地實際,圍繞改善項目區農業生產條件、培育壯大區域主導產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集中投入,使土地治理項目與產業化經營項目配套銜接,相互促進,加快區域優勢主導產業發展,推進現代農業建設,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持續增收。

  (七)扶持種糧大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鼓勵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積極開展扶持種糧大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實施土地治理項目試點,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繼續做好“民辦公助”投入機制、工程業主負責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與其他支農資金統籌安排等試點工作,創新開發機制,提升土地治理項目建設和管理水平。

  三、具體要求

  (一)示范工程項目安排。第一,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2個糧食主產省,2012年存量資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占土地治理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比例不低于40%;內蒙古自治區因生態建設任務較重,2012年存量資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占土地治理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比例不低于30%.第二,《千億斤規劃》涉及的山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重慶、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等11個非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直轄市),2012年存量資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占土地治理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比例不低于30%。第三,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12年存量資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項目的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但鼓勵其安排示范工程項目。此外,2012年增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將主要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項目。

  (二)項目數量。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開發縣,只能安排1個項目;財政投資在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開發縣,原則上可安排2個項目;財政投資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開發縣,原則上可安排2至3個項目。

  2011年安排了切塊內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的內蒙古、遼寧等16個省(自治區),應在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指標中優先安排2012年該項目續建所需的中央財政資金。同時,允許《千億斤規劃》涉及的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海南省、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根據自身實際,再申報2012年新立項的切塊內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1個(項目建設期為2012-2013年,每個項目中央財政投資指標為1000萬元,其中2012年500萬元)。

  考慮到部分地區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內蒙古、浙江、寧波、福建、重慶、西藏、青海7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用于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投資按不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投資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專門用于壩上地區生態建設。北京市用于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投資按不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50%的比例安排。

  (三)治理面積。土地治理項目建設繼續按照“統籌規劃、集中連片、規模開發”的原則確定治理面積。平均每個開發縣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規模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省份,單個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區的治理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于10000畝,丘陵山區不低于5000畝;平均每個開發縣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規模低于500萬元,單個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區的治理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于8000畝,丘陵山區不低于4000畝。如丘陵山區等受自然條件限制,單個項目區治理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區范圍內選擇2至3個地塊作為一個項目區。

  2012年新立項的示范工程項目,單個項目的建設任務量不低于1萬畝。

  單個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區的治理面積,天然草場不低于5000畝、人工草場不低于1000畝,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畝。

  (四)投資標準。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的畝投資標準(含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鄉村集體自籌資金、農民籌資和投勞折資,下同),平原地區在2011年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丘陵山區繼續執行2011年標準,即:原則上平原地區應達到980元、丘陵山區應達到1180元。在保證達到上述項目區治理面積有關要求,并超額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或統籌其他支農資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許相應提高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的畝投資標準。示范工程項目的畝財政資金補助標準,以省為單位加權平均為1200元,在多籌集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或整合其他支農資金、社會資金的前提下,允許適當提高示范工程項目的畝投資標準和建設標準。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畝投資標準維持2011年的水平不變,原則上草原(場)建設畝投資標準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畝投資標準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省可依據以上畝投資標準,對不同開發縣、不同條件實行區別對待,但以省為單位加權平均計算,原則上各省同一類項目的畝投資標準應達到上述同類項目的標準。

  (五)建設標準。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設標準》(國農辦[2004]48號)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工程建設標準(試行)》(國農辦[2009]163號),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水平,努力建設高標準項目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區要堅持全面的高質量建設,在同一項目區內,不能搞所謂的“核心區”和“輻射區”即部分地塊進行高標準治理(“核心區”),另一部分地塊只搞低標準改造(“輻射區”)。

  (六)農民籌資投勞。要高度重視自籌資金特別是農民籌資投勞工作,采取“競爭立項”、“業主負責制”等多種有效的激勵措施,切實調動農民籌資投勞搞開發的積極性。各省自籌資金(含農民籌資投勞)的比例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國農辦[2010]143號)的規定,同時在符合“一事一議”政策規定、農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農民多籌資多投勞。

  (七)農機具購置補貼。除黑龍江、吉林兩省可按不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不得超過5%.有條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農機具購置資金,用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種糧大戶,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繼續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財政專項資金用于項目區,與農業綜合開發農機具購置補助資金統籌安排,提高項目區的農業機械化水平。

  (八)科技推廣費。要積極創新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調動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技推廣服務機構開展農業科技推廣的積極性,努力提高項目區農業科技生產和服務水平。要嚴格執行《關于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科技推廣費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農辦[2006]13號)有關規定,科技推廣費重點用于糧、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種和良種繁育,測土配方和科學施肥,以及農業節水等技術推廣。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項目區內適當安排經果林等種植技術的培訓和推廣。允許以省為單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項目科技推廣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省農發機構應將省、地(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廣費填報“科技推廣費安排情況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廣費的項目評審情況及實施方案,應作單獨說明,并隨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計劃一并上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審核。

  (九)工程管護費。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暫行辦法》(國農辦[2008]183號)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護經費,切實加強對工程管護經費的管理工作,確保已建工程發揮長期效益。工程管護經費提取情況應按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計劃報表中有關要求填寫并單獨反映。

  四、認真開展有關試點工作

  (一)繼續做好促進土地治理與產業化經營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工作

  1、實行競爭立項辦法確定試點項目。各省可在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指標中安排少量資金,在全省范圍內,采取競爭立項方法,擇優確定促進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項目中的土地治理項目。

  2、優惠政策。允許把原料基地建設中所必需的噴滴灌設施列入扶持范圍;允許適當提高科技推廣費的比例,按不超過當年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投入總額的10%安排,重點用于新品種、先進適用技術推廣以及農民培訓。

  兩類項目有機結合試點情況應在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計劃中單作說明,并單獨編制試點項目實施方案,與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計劃一并上報國家農發辦審核。

  (二)繼續開展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實施土地治理項目試點工作

  1、扶持政策。各省可在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指標中安排部分資金,在全省范圍內,采取競爭立項方法,積極扶持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實施土地治理項目。允許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單獨申報土地治理項目或實施土地治理項目的單項工程。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單獨申報的土地治理項目,項目區治理面積可適當降低,但原則上不低于1000畝。

  2、試點要求。堅持尊重農民意愿,在實行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必須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各省的試點工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實施土地治理項目試點項目,可分別安排4-5個,試點情況應在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計劃中單作說明,并單獨編制實施方案,與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計劃一并上報國家農發辦審核。

  (三)繼續做好膜下滴灌節水技術推廣試點工作。按照《關于開展膜下滴灌節水技術推廣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農辦[2006]23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河北、內蒙古、遼寧、陜西、寧夏、甘肅等6省(自治區)要緊密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全面深入總結近年來農業綜合開發支持膜下滴灌節水技術的試點工作。同時,要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本著“先易后難、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扎實有效”原則,在本地選擇2-3個有一定工作基礎且干部群眾積極性較高的項目區,開展新的試點工作。試點情況應在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計劃中單作說明,并單獨編制實施方案,與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計劃一并上報國家農發辦審核。

  五、計劃申報和審批

  (一)項目評審。所有土地治理項目經評審合格后,才能編入土地治理項目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國家農發辦負責組織評審示范工程項目和切塊內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各省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其它土地治理項目。要按照“誰評審,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項目評估、審定,嚴格項目評審標準,扎實做好前期工作。2012年新立項的示范工程項目按照1年建設期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2012年新立項的切塊內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按照2年建設期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2012??2013年),所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須于2011年9月30日前報送國家農發辦,由國家農發辦評審合格后批準正式立項實施。

  (二)計劃編報。各省應依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2012年中央財政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指標,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擬建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經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審定后,編制項目計劃,項目計劃須在2011年11月30日前報送到國家農發辦。各省農發機構報送項目計劃應包括計劃編制說明書、計劃報表及附件等相關材料。2012年土地治理項目存量資金計劃報表參數請到www.canstone.cn下載專區下載,報表格式和指標解釋與2011年基本相同,請按照軟件的操作方法和流程進行編報。

  (三)計劃審批。項目計劃一經批復,地方各級農發機構不得擅自變動,如確需調整,應按審批權限,分別報送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準。調整項目需經國家農發辦批準的,應在項目批準立項的當年12月底之前報送。調整項目由省級批準的,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六、其他要求

  (一)各省申報新增、變更的開發縣(市、區、農場),須經國家農發辦審批同意后(審定意見另行下達),才能編入2012年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劃。未經國家農發辦審定同意的,一律不得納入2012年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劃。除經國家農發辦審定同意的適時退出、暫停、取消開發縣外,如不給某開發縣安排資金和項目,需在向國家農發辦報送土地治理項目計劃前,將擬不安排資金和項目的開發縣名單和相應理由報國家農發辦審定。

  (二)各省農發機構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高質量地按時完成2012年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劃編報工作。為有利于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支出進度,各省報送項目計劃的時間應比規定時限盡量提前。對于未按規定時限報送的示范工程項目和切塊內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存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劃,國家農發辦將不予受理。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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