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領域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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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經信委(經委、經貿委、經貿局),146家行業龍頭骨干企業,省級經信領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工信廳科[2009]87號)和《浙江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73號)等規定,制定了《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領域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領域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經濟和信息化領域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規范標準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具體分類原則按現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屬、黃金、建材、稀土、機械、汽車、船舶、航空、輕工、紡織、包裝、航天、兵工民品、核工業、電子、通信、信息服務、信息安全、信息化建設等21個經濟和信息化領域的標準制定(含修訂,下同)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標準制定工作應當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并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產業推進、應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第五條 國家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推薦,行業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統一歸口管理,地方標準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標準化處統一歸口管理,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浙江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標準的項目計劃建議,標準起草、審查、報批等管理工作,由省經信委法規處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 標準制定工作應充分發揮有關標準化技術組織、行業協會和標準化機構的作用。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七條 有關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標準制定的立項建議。
國家標準立項建議材料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項目編制的基本情況、編制原則和重點等);
(二)國家、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
?。ㄈ﹪?、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
?。ㄋ模藴什莅福ò藴蔬m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等)。
行業標準立項建議材料應包括如下內容:
?。ㄒ唬┥陥箜椖康目傮w情況說明(包括項目編制的基本情況、編制原則和重點等);
?。ǘ﹪?、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
?。ㄈ﹪摇⑿袠I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
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材料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浙江省地方標準項目建議表;
?。ǘ藴什莅福ò藴蔬m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等);
?。ㄈ藴蕛热萆婕皩@?,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及專利持有人授權文件。
第八條 省經信委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立項建議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標準項目計劃建議。
第九條 省經信委負責組織開展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的評估論證,征求委相關處室和省級標準化技術組織意見,確定擬制定的地方標準制定計劃后,向省質監局報送標準項目計劃建議。
第十條 標準計劃確定后,省經信委向起草單位轉發標準制定項目任務書。
第三章 標準起草和審核
第十一條 標準制定工作一般應成立由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參加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標準起草單位和參加單位應選派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參加標準制定工作組。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及時根據標準立項建議的審定內容進行起草并落實標準起草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組織完成標準草案的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工作;地方標準發布后至少負責組織一次標準宣貫會。
第十三條 標準草案應按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草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浞终{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內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規定的,應當進行試驗驗證;涉及試驗方法的地方標準,應當進行三家以上的實驗室,各十批次產品以上的對比驗證;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不得強調部門或者行業利益;
(三)不得設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
?。ㄋ模┎坏迷O定部門管理權限;
?。ㄎ澹┓蟇TO/TBT協定相關原則要求;
?。┎捎脟H或國外先進標準應符合“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
(七)標準中圖表所用的圖形、符號應遵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圖表的標識、位置應與正文協調一致。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按計劃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ぷ骱啗r,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條款的說明,主要技術指標、參數、公式、試驗驗證的論述。修訂項目應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ㄈ┲饕囼灒ɑ蝌炞C)的分析報告;
?。ㄋ模藴手腥绻婕皩@?,應有明確的知識產權說明;
(五)產業化情況、推廣應用論證和預期達到的經濟效果等情況;
?。藴市再|的建議說明(如建議強制,應包括強制性標準實施的風險評估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
?。ㄆ撸┲卮笠庖姺制绲奶幚硪罁徒Y果;
?。ò耍┴瀼貥藴实囊蠛痛胧┙ㄗh(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九)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其中地方標準的編制說明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椖勘尘?,包括全省產業現狀、立項背景及必要性和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等。
其中行業標準的編制說明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捎脟H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二)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ㄈU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征求生產、經營、使用、科研、檢驗、管理等相關方的意見。標準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會議和書面等形式,至少征求十家以上不同類型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向省經信委報標準送審材料。
地方標準送審材料包括:
?。ㄒ唬┑胤綐藴蕦徳u申請報告;
?。ǘ藴仕蛯徃寮捌潆娮游谋?;
?。ㄈ藴示幹普f明及其電子文本;
?。ㄋ模┑胤綐藴收髑笠庖妳R總表;
?。ㄎ澹┲饕脑囼?、驗證報告一份(如必要);
(六)審評會建議老師名單。
行業標準送審材料包括:
?。ㄒ唬藴仕蛯徃寮捌潆娮游谋?;
(二)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ㄈ┬袠I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第十八條 省經信委對標準送審材料審核并征求意見后,地方標準報送省質監局審批,行業標準報送工信部審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行業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發布。地方標準由省質監局批準發布。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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