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商業》預習:買賣合同的履行(2)
更新時間:2013-02-16 08: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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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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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1 買賣合同
三、買賣合同的履行
(三)買賣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一般規定
以下五種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1)發生不可抗力;(2)預期違約;(3)遲延履行;(4)根本違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買賣合同解除的特殊規定
(1)關于主物和從物的規定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
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關于標的物的可分割性的規定
(3)關于分批交貨的規定
(4)關于分期付款的規定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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