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商業》預習:買賣合同主要內容
更新時間:2013-02-16 08: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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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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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1 買賣合同
二、買賣合同主要內容
(一)標的物
標的物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的必要條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為有形財產,無形財產的有償轉讓合同不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為法律允許買賣的物,禁止流通物不得買賣,限制流通物的買賣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二)數量、質量
數量、質量是買賣標的物的物質屬性具體化。
(三)價款
價款是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應支付的代價。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點
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的客觀依據,合同的履行方式是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的具體途徑和方法;履行地點是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另一方接收履行的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也是確定運輸費用、風險劃分的依據,是發生合同糾紛后確定糾紛訴訟管轄的標準之一。
(五)包裝方式
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包裝的方式,包括包裝材料、裝潢,包裝物的交付,包裝費用承擔等內容。
(六)檢驗標準和方法
檢驗是指對買賣商品數量、質量、包裝等是否符合買賣合同規定而進行的驗收。
(七)結算方式
買賣合同的結算方式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票據結算,當事人對結算方式應當明確約定。
(八)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保證合同履行的重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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