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旅游業營業稅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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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旅游業營業稅征管,規范旅游業納稅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江西省旅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辦法》(贛地稅發[2003]129號)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旅游業納稅人的納稅輔導工作。各主管地稅機關應指導旅游業納稅人正確進行財務核算,按規定申報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及金額,同時要按規定取得和開具發票。
二、加強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的審核管理。旅游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準予扣除的項目為旅游業納稅人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各主管地稅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在進行月度納稅申報時,必須填報《旅游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明細表》(具體表格見附件),由稅收管理員審核后方可進行納稅申報。同時實行扣除項目金額預警管理,凡納稅人申報扣除項目的金額超過營業收入80%的,稅收管理員均應在納稅人申報納稅完成后10日內對納稅人申報扣除情況進行納稅評估,核實扣除項目金額。
三、強化核定征收管理。各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江西省旅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辦法》(贛地稅發[2003]129號)規定,對能如實核算經營收入,但不能按要求正確核算扣除項目金額的,可按經營收入80%的比例核定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對不能正確核算經營收入,難以實行查賬征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核定其計稅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四、加強年度匯算清繳管理。各主管地稅機關在進行旅游業納稅人年度匯算清繳時,應重點審核納稅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憑據以及付款情況,凡扣除憑據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符的,按扣除憑據金額與實際付款金額孰小的原則進行扣除。一張發票(或憑據)代替多張發票(或憑據)、白條、結算通知單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或憑證,在計算計稅營業額時一律不得扣除。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對本通知下發前旅游業納稅人涉及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事項,按《江西省旅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辦法》(贛地稅發【2003】129號)規定執行。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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