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我市契稅征管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3 1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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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實現我市存量非住房交易的健康發展,在市政府存量非住宅交易指導價未出臺之前,現制定我市城區存量非住房交易指導價,作為契稅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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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根據省政府[2010]172號的規定,今年5月契稅由財政正式移交給我局征管,通過近幾個月的運行,征收情況基本良好,實現了平穩過渡。但在征收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做好今后契稅的征管工作,現將契稅征管中得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為實現我市存量非住房交易的健康發展,在市政府存量非住宅交易指導價未出臺之前,現制定我市城區存量非住房交易指導價,作為契稅計稅價格。具體為:
(一)存量非住房一類地段為5500元/平方米,二類地段4500元/平方米,三類地段3500元/米,四類地段3000元/平方米,五類地段2500元/平方米,六類地段2000元/平方米。
(二)設計用途為倉庫、車庫、儲藏室的存量非住房一類地段 為3000元/平方米,二類地段2500元/平方米,三類地段2200元/米,四類地段2000元/平方米。五類地段1800元,六類地段1500元/平方米。
(三)六類地段的劃分,按照南昌市房管局《關于<2008年南昌市城區普通商品房具體標準>的通知》(洪房字[2007]69號)確定的地段等級標準實行。
(四)存量非住房的實際成交價格高于以上制定的交易指導價的,按實際成交價格征收契稅;實際成交價格低于交易指導價的,按交易指導價征收契稅
二、對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契稅計稅價格的認定,采取按照地稅部門開具的購房發票價格作為契稅計稅價格。契稅征收部門發現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時,應移交給相關征管部門重新核定其計稅價格,再按其重新核定的計稅價格征收契稅款。
三、四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內的存量非住房交易指導價作為契稅計稅價格。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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