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稅局關于停止使用和繳銷《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3 18: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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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遼寧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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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停止使用《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對納稅人已購領尚未使用的《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由各主管稅務機關于2011年11月30日前予以繳銷;對于開具使用的《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截止入賬期為2012年3月31日,過期不得入賬。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遼寧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國稅發[2007]170號)文件廢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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