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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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有關部門,各設區市、省直管縣財政局、教育局,省屬各中等職業學校: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和《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84號)的規定,結合近年來國家出臺的有關規定,我們對《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若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教育廳。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84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全面推行中職學生資助卡 加強中職國家助學金發放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發[2010]27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并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負擔60%部分外,地方負擔的40%部分,公辦學校原則上按照學校隸屬關系,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分級負擔,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省對前三年平均人均財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縣予以50%的補助,其他縣(市、區)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市政府統籌考慮,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范圍與標準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包括高中畢業、學制為一年的中專生)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新農村雙帶頭人培養工程”學生以及類似培養形式的學生不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政策。
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等,具體界定標準由各地制定。
中等職業學校在校三年級學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于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10個月平均發放。學校應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詳見附件1)及《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詳見附件2)隨同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提供戶口本原件、復印件,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需提供低保證原件、復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并經主管部門初審后,學校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詳見附件3)報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審批;同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所轄學校批復審核意見。尚未成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地方,由教育部門按上述程序完成相關工作。
第八條 學校應按實際受助學生名單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及時報送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于11月30日前逐級上報至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于12月31日前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詳見附件4)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統一電子注冊,為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和管理提供支持。中等職業學校要嚴格按照《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做好學籍注冊、學籍變動等工作,確保學生學籍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九條 每年年初,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根據我省中等職業學校上一年度在校學生數及生源狀況等,提出本年度國家助學金預算,報省財政廳、教育廳。省財政廳、教育廳向財政部、教育部提出國家助學金預算申請。
第十條 每年7月31日前,省財政廳將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包括省審批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預算批復省級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批復省教育廳);市、縣(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預算由省財政廳、教育廳聯合下達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財政、教育部門。
第十一條 每年8月31日前,省級主管部門及市、縣(市)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到所屬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實際應享受國家助學金的人數與分配名額有差距的,其經費預算將根據有關規定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制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從2010年秋季學期開始,國家助學金實行中職學生資助卡(以下簡稱中職卡)集中發放制度,學校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中職卡,國家助學金統一通過中職卡發放,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因沒有戶籍或身份證明而無法辦理中職卡的受助學生,由學生提供家庭所在地開具的相關證明,再由學校統一向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采取特殊方式發放。
第十三條 中職卡實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領、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學生只能辦理一張中職卡,中職卡由學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學生證到發卡銀行網點柜臺激活后方可使用。中職卡免收開卡手續(工本)費,自開卡之日起三年內享受免年費和小額帳戶管理費的優惠。
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公示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財政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助學金資金和資助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等違規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省將對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開展好、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學校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要依法辦學,規范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并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每年9月30日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要將上一學年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附有關賬表)、受助學生名單報審批機關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不按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或未能足額提取經費用于校內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財政部門將不安排其國家助學金經費預算。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教育實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校內獎學金、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國家鼓勵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有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注冊。
第十七條 各市、縣(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教育廳備案。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暫行)》(冀財教[2007]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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