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予調整自治區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3 18: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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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予調整自治區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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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各地州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業發展的要求,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精神,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區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l、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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