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于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華東電網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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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華東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62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我省燃煤機組上網電價。省電網統一調度范圍內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下同)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2.74分錢(含稅,下同),有關電廠名.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同步調整,調整后為0.4448元/千瓦時。
二、部分廠網分離水電企業和火電企業上網電價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價格[2011]2622號執行。
三、試行燃煤機組脫硝加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下達。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農業排灌用電免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居民生活用電每千瓦時征收0.1分錢,其他類別用電每千瓦時征收0.8分錢。
五、適當提高銷售電價水平,進一步理順銷售電價結構和分類。
(一)調整后省電網直供區各類用戶電價見附件2.躉售縣電網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同步調整,提價幅度每千瓦時3.6分錢。
(二)將“氯堿生產用電”和“農藥、電石生產用電”電價分類歸并為“氯堿、農藥、電石生產用電”電價分類。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農藥、電石生產用電價格見附件3,2012年6月1日起,農藥、電石生產用電按附件2所列“氯堿、農藥、電石生產用電”價格執行。
(三)繼續對單臺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熱式電鍋爐實行特殊電價政策,將其電度電價調整為0.5892元/千瓦時(含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并執行所在電網的峰谷電價政策。
六、省電網對撥補長泰縣廈鷺電化有限公司氯堿生產用電電量按照0.5254元/千瓦時與長泰縣電力公司結算,長泰縣電力公司按照0.5654元/千瓦時與廈鷺電化有限公司結算。
七、以上電價調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其中,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從12月1日上網電量起執行;電力用戶銷售電價調整從12月1日用電量起執行,電力用戶12月1日及以后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后電價的天數確定。
八、各設區市物價局、省電力公司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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