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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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戰略,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可持續實驗區發展建設成果,規范和加強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規范和加強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參照科技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是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可持續發展綜合示范試點區域。在區縣、街道、鄉鎮、開發區等特定的區域內,旨在依靠科技進步、機制創新、制度建設和政策突破,探索不同類型區域的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機制和模式,在推動可持續發展進程中發揮輻射引領和示范帶動作用。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協調指導和組織推進實驗區的發展與建設,研究制定促進實驗區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編制和實施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批準實驗區的建立、撤銷,開展實驗區的組織管理等工作;對實驗區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為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條 申報單位作為實驗區建設主體,負責推進實驗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五條 實驗區所在區縣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所轄區域實驗區的管理主體,負責協調解決實驗區發展、建設和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為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支持。
第六條 實驗區所在區縣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實驗區協調領導小組,并成立實驗區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實驗區所在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內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驗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實驗區申報范圍: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區縣、街道、鄉鎮、開發區等同級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開發區管理機構為申報單位。
第八條 申報實驗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領導重視,組織完善。實驗區工作已被列入所在區縣黨委、政府、政府派出機關、開發區管理機構的議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領導負責的協調領導小組和管理辦公室;
(二)基礎扎實,成效顯著。公眾參與意識較強,具有較好的可持續發展條件和科技支撐條件,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續發展探索和實踐,取得了明顯成效和經驗;
(三)目標明確,特色突出。具有開展實驗區工作的內在需求和持續的發展動力,建設規劃科學可行,建設目標和實驗主題明確,具有鮮明特色和較強的區域代表性及示范意義。
第九條 街道、鄉鎮、市級開發區等申報實驗區的,由其向所在區縣政府提出申請,經區縣政府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等申報實驗區的,由所在區縣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直接向市科委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一)區縣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推薦函;
(二)《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申報書》;
(三)《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
(四)關于成立實驗區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相關文件。
第十條 市科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認定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認定程序如下: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二)組織老師組實地考察和評審答辯,由老師組提出書面考察報告和評審意見;
(三)審核并認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
第十一條 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經認定后予以授牌,統一命名為“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實驗區建設期一般為三年。實驗區所在區縣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要按照已確定的《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積極穩妥做好實驗區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相關內容如需調整,應由所在區縣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并報送市科委備案。
第十四條 實驗區應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將當年實驗區工作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書面報送市科委。
第十五條 實驗區在發展建設過程中取得的重大進展,應及時向市科委報告并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六條 市科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關機構協助開展實驗區日常工作。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市科委設立專項資金,充分發揮科技進步和創新的支撐引領作用,重點支持實驗區以提高區域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以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為核心,加快提升區域主導產業,大力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深入推動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第十八條 市科委通過科技計劃項目等方式支持實驗區加強能力建設,并鼓勵、支持其承擔國家科技研發和產業化項目,以及申報國家級實驗區。市科委優先支持實驗區承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推進新技術新產品在實驗區的示范應用。
第十九條 支持實驗區開展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創新,推動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先行先試的試點政策優先在符合條件的實驗區推廣落實。
第五章 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條 市科委根據實驗區的建設發展情況,適時組織階段性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實驗區開展工作滿三年、完成一個建設周期以后,應由實驗區所在地區縣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向市科委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和總結報告;
(三)建設期間實驗區科技成果轉化、主導產業提升、生態環境改善、科技惠及民生等方面取得的進展情況;
(四)實驗區在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績;
(五)下一建設周期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
第二十二條 市科委組織老師組對提出驗收申請的實驗區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并提出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驗收結果分為驗收合格與驗收不合格兩種。經考核,全面完成規劃建設任務,通過驗收評審后即認定驗收合格。經考核,工作組織不力,未完成規劃建設任務,為驗收不合格,將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稱號,并在三年內不允許再次申報實驗區。
第二十四條 對驗收合格,且提交下一建設周期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并通過老師論證的,優先認定為“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進入下一個建設周期。
第二十五條 實驗區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將中止其建設資格,并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稱號:
(一)在階段性檢查中發現實驗區建設存在重大問題,經整改后仍沒有解決的;
(二)連續兩年不提供總結;
(三)不接受市科委的管理;
(四)申報單位自行要求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稱號;
(五)市科委認為應該中止和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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