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于開展2011年新增典當行審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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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經貿委(商貿服務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和《商務部關于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展2011年新增典當行審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047號)要求,現就做好我省2011年度新設典當行申報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新增典當行指標及推薦原則
根據商務部《2011年全國新增典當行發展規劃》總量控制原則,2011年我省(不含廈門市)新增典當行戶數總量在30戶以內。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產業布局、典當行業效益等情況,綜合考慮2011年新增典當行推薦指標在控制數基礎上增加10%,即33戶進行分配,具體如下:福州市6戶、泉州市6戶、漳州市5戶、南平市4戶、三明市4戶、寧德市3戶、龍巖市2戶、莆田市2戶、平潭綜合實驗區1戶。
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擇優推薦,上年度年審結果為B類的典當行,不予推薦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占新增典當行推薦指標。
新增典當行推薦原則:
(一)應在分配的推薦指標內組織推薦,超過推薦指標的不予受理。
(二)優先推薦注冊資本規模大、有實力的大公司大企業入股的典當行。
(三)優先安排典當業空白縣(區)和產業集聚區申請設立典當行,市轄區推薦名額不超過各設區市總量控制的50%.擬新增典當行名單原則上應征求所在地縣(市、區)經貿部門意見。
二、申報條件及要求
(一)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擬申請新增典當行的股東應當具備以貨幣出資形式履行出資承諾的投資能力和投資資格,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承諾3年內不對外轉讓所持有的典當行股權,不以持有的典當行股權對外質押或提供擔保。
法人股東應為內資企業,經營滿3年且最近2年實現盈利,對典當行的出資額應小于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差額。
法人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的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50%,其中房地產開發、投資類企業需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80%;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典當行,應當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有關規定執行。未經重新確認審批的,不得作為典當行股東。
法人股東如為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應當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于國有資本投資典當行的承諾函。法人股東為上市公司投資的,應當出具承諾函,承諾有義務配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核查,主動提供與典當經營業務有關的材料和報表。
(二)典當行股權結構中應有2個以上法人股東,大股東為法人股東,法人股東持股比例合計在51%以上,最低股權比例不得低于5%.
(三)各設區市經貿委應對企業申報的地點、場所進行實地查看,應符合經營條件。原則上經營地點一年內不予變更。
(四)申報材料(見附件1、2)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材料真實準確,項目齊全,相關內容協調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請企業應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制訂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及相關制度等,承諾開業時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計算機及網絡設備,按時上報財務報表等各項經營數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應及時通知有意愿申辦典當行的企業,并指導、幫助企業按照申報材料要求,認真做好材料申報工作。相關資料于2012年1月16日前報送省經貿委。
(二)各地應對照《設立典當行申報材料清單》(附件1)、《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申報材料清單》(附件2)進行初審,并將推薦新增典當企業的相關資料錄入全國典當行業信息系統。
(三)各地應在我委公布驗資名單后,立即通知相關申報單位開始驗資,對未能按時完成驗資的,取消本年度及后一年度申報資格。根據商務部通知要求,我省確定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興業銀行為本次驗資銀行。
(四)在開展新增典當行初審推薦工作中,要明確辦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強部門協調,完善監督約束機制,自覺接受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聯系人:福州、寧德、平潭聯系左燁,電話:0591-87822367;三明、南平、龍巖聯系王建勤,電話:0591-87832716;泉州、莆田、漳州聯系黃孝起,電話:0591-87832716.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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