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關于印發重慶市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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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慶市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重慶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境內屬于《車船稅法》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我市車輛具體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重慶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五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交納車船稅。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對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且拒絕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不得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交給投保人,同時通報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管理辦法,由市地稅局、重慶保監局制定。
第七條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八條 我市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的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制定。
第九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經核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與地方稅務機關逐步搭建車船稅信息平臺,健全車船信息共享機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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