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關于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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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薦機構:
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制度是深化發行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市場化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預先披露制度實施以來,在強化社會監督、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和審核工作透明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和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嚴格審核秩序,現將預先披露時間調整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審核部門關于發行申請反饋意見落實完畢后即安排預先披露,同時報送發審會材料。
1、審核部門在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按要求落實反饋意見后,將通知保薦機構提交發審會材料和用于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收到材料后按程序安排預先披露,同時安排初審會。相關保薦機構應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材料。
2、審核部門在初審會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將需要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進一步說明的事項告知保薦機構,并告知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做好提請發審會審議的準備工作。
3、發審會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無需根據審核部門的意見修改已提交的發審會材料和預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說明書等文件的,在申請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時刊登的招股說明書與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存在差異的,應書面報告審核部門并提醒投資者注意。
4、發審會前,相關保薦機構應持續關注媒體報道等情況,并主動就媒體等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提出的質疑進行核查。
二、招股說明書等申請文件是發行審核的基礎材料。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嚴格按照信息披露有關要求編制招股說明書、申請文件和出具專業意見或報告。保薦機構應對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等申請文件依法履行核查義務,督促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避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廣告化傾向。申請文件一經受理,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不得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如需修改已提交的文件,應書面報告審核部門。
三、審核部門將按照申請文件受理時間有序開展初審工作,并嚴格執行《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中止審查、終止審查的規定。
1、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反饋意見回復材料。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反饋意見回復材料的,應提交延期回復的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和延期的具體時間,延期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在延期回復時間內仍不能提交反饋意見回復材料的,或者延期時間超過2個月的,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按《規定》的有關要求申請中止審查。
2、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發審會材料和用于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和延期提交的具體時間,并按《規定》的有關要求申請中止審查。
3、中止審查的項目在提交相關材料的同時由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書面申請恢復審查。我會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出具恢復審查通知。中止審查后恢復審查的,視同新申報企業按出具恢復審查通知的時間排隊安排有關審核工作。恢復審查時,如發行人對其財務報告期進行調整達到一個或一個以上會計年度的,審核部門可再次出具反饋意見。
4、未能在規定時間提交反饋意見回復材料、發審會材料和用于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也不申請延期或者中止審查的,將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予以終止審查。
四、2012年2月1日前已通過初審會的企業仍按現行做法進行預先披露。
請各保薦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勤勉盡責地做好保薦工作,提高工作質量。
特此通知。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創業板發行監管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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