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江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行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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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深入貫徹落實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精神,根據中注協《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注協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建設的通知》(會協[2011]113號文)的要求,我會對《江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行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對懲戒種類、懲戒標準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懲戒的實施機構和紀律、懲戒的程序與決定等內容。修訂后的懲戒辦法在懲戒種類的劃分、懲戒標準的確定及懲戒程序的規定等重大方面與中注協相關制度基本保持一致。現將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發你們,請你們組織討論,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將意見回函反饋至我會注冊監管部。
聯系人:段繼美
聯系電話:0791-86237144
電子郵箱:duanjimei163@163.com
二○一二年元月十九日
附件:
江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行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西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規范對會員違規行為的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和《江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懲戒,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協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中的執業會員,即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 協會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懲戒,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貫徹執行。
實施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
第四條 會員對協會給予的懲戒,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第二章 懲戒的種類與適用
第五條 協會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懲戒的種類有:
(一) 訓誡;
(二) 通報批評;
(三) 公開譴責。
第六條 對事務所的行業懲戒,可以責令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或實際負責人承擔。
第七條 協會認為會員的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可能構成犯罪的,可以提請行政、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業懲戒:
(一) 違反《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二) 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
(三) 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
(四) 違反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的;
(五) 應當予以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會員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嚴重,給相關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予以公開譴責。
會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十條 會員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 在職業活動中,違反誠信原則的;
(二) 在執行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獨立性的相關要求的;
(三) 在作出職業判斷、發表專業意見時,違反客觀和公正原則的;
(四) 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獲取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在承接業務和提供專業服務時,缺乏適當的專業勝任能力的;
(五) 在執業過程中沒有保持應有的關注、勤勉盡責的;
(六) 違反保密原則,泄露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的;
(七)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損害職業聲譽的;
(八) 向公眾傳遞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時,夸大宣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未能誠實、實事求是,損害職業形象的;
(九) 在提供專業服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收費的相關規定的;
(十) 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 未按規定計劃和執行審計業務的;
(二) 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審計結論的;
(三) 因過失出具不恰當審計報告的;
(四) 未按規定編制、歸整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的;
(五) 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
(六) 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七) 其他違反業務準則的行為。
會員執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未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的,參照前款實施懲戒。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 未按規定制定質量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質量控制制度的;
(二) 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
(三) 未合理保證事務所恰當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
(四) 未合理保證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并出具恰當報告的;
(五) 未按要求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和其他規定的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
(六) 未合理保證項目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后及時完成最終業務檔案的歸整工作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的;
(七) 未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與質量控制制度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關性和適當性并有效運行的;
(八) 其他違反質量控制準則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其他規定的懲戒:
(一)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訓誡,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1、憑借有關部門、單位的權力和影響,壟斷一個行業、部門或地區相關業務的;
2、違反國家會計制度,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的;
3、未繳納職業保險,或未按規定提取、儲存、使用和分配職業風險基金的;
4、拒不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基本義務的;
5、限制或者阻止注冊會計師參加后續教育的;
6、無正當理由限制注冊會計師轉所、轉會的;
7、內部管理混亂的,如拒不執行股東會(合伙人會議)決議的;
8、公章管理混亂的;
9、未遵守行業誠信自律公約的;
10、未按照規定進行業務報備的;
11、事務所設立后,股東(合伙人)未專職在事務所執業的;
12、未履行對分所的管理職責,分所內部管理混亂的。
(二)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
1、在接受后續教育時,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2、拒絕配合行業協會的調查、檢查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3、詆毀、威脅或報復投訴人、舉報人、證人、行業管理人員以及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
4、故意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妨礙行業協會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調查的;
5、拒絕執行行業協會懲戒決定的;
6、違反行業注冊管理規定,使用未在本所登記注冊、年檢未獲通過、已注銷登記的注冊會計師,或者不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的名義出具執業報告的;
7、冒用其他事務所名義出具報告的;
8、未經注冊會計師同意而以其名義出具業務報告的;
9、申請設所、注冊、轉所和任職資格檢查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10、未經批準設立分所,或者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的;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懲戒:
(一) 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行為的;
(二) 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應予懲戒行為的;
(三) 其他應予從重懲戒情形的。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懲戒:
(一) 初次違規并且情節輕微的;
(二) 主動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三) 主動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的;
(四) 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懲戒的實施機構和工作紀律
第十六條 懲戒委員會是行業懲戒專門機構,受協會理事會領導、監督,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 受理投訴和相關部門移送的會員相關案件;
(二) 負責會員違規行為的檢查和調查;
(三) 負責向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召開懲戒委員會會議;
(四) 負責懲戒委員會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 負責辦理懲戒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投訴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 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 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 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懲戒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四章 懲戒的程序和決定
第十九條 對于投訴舉報和相關部門移送的會員相關案件,經調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且問題較嚴重的,由協會秘書處向懲戒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及擬懲戒意見。
對執業質量檢查中發現的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會員行為,由協會秘書處組織老師對檢查底稿認證后,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檢查報告及擬懲戒意見。
第二十條 懲戒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是否給予當事人懲戒及給予何種懲戒。
第二十一條 在召開懲戒會議的7個工作日之前,協會秘書處應向當事人發送懲戒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初步認定的違規事實、理由及依據、擬作出懲戒的種類、擬召開懲戒會議時間、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在收到擬懲戒告知書后,于5個工作日內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書面陳述與申辯理由,并明確是否向懲戒委員會作現場陳述;當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權利,不影響作出懲戒決定。
懲戒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懲戒委員會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懲戒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詢問。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懲戒委員會應當采納。
第二十二條 懲戒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召集人,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會議召集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協商產生會議召集人。
會議召集人負責召集懲戒會議,組織委員討論、發表意見,總結懲戒會議審議意見和組織投票表決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懲戒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 確認會員有本辦法規定違規行為的,作出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決定;
(二) 確認會員違規事實不成立,或雖然違規但情節輕微的,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懲戒的,作出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懲戒決定通過后,協會秘書處應當自懲戒委員會作出懲戒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協會的名義向當事人發出懲戒決定書。懲戒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是協會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注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事務所的名稱;當事人是協會團體會員的,寫明事務所名稱、主任會計師姓名、執業證書編號和辦公地址。
(二) 違規事實和證據。
(三) 懲戒依據和結論。
(四) 提起申訴的權利、期限。
(五) 作出懲戒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 懲戒決定通過直接送達、郵寄等方式送達。懲戒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提請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會員違規行為的,協會秘書處應當自懲戒委員會作出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證據材料的復印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
第五章 懲戒的申訴機構和申訴的回避
第二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是協會理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受協會理事會領導、監督,對協會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主要負責受理會員對懲戒委員會作出的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懲戒決定不服的申訴,決定是否維持或修改懲戒委員會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申訴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受理會員提出的申訴;
(二) 負責申訴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復查與核實;
(三) 負責向申訴與維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召開申訴與維權
委員會會議;
(四) 負責申訴與維權委員會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 負責辦理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申訴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 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 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員單位執業的;
(三) 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六章 申訴的程序和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作出的給予會員訓誡的懲戒決定為最終決定,會員不得申訴。
會員對懲戒委員會做出的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并將申訴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遞交協會秘書處。當事人提起申訴的,不影響懲戒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會員的申訴被受理后,協會秘書處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向申訴委員作口頭陳述,當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訴委員會作口頭申辯;申訴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到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會議上接受詢問。
第三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申訴審議決定。
申訴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申訴委員會應當采納。
第三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 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 原懲戒決定主要事實認定清楚,次要事實認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補正原決定;
(三) 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依據錯誤,或程序嚴重不適當的,撤銷原懲戒決定,對相關事實和證據進行復查和核實后,重新作出懲戒決定;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成立的,撤銷原懲戒決定,作出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申訴審議決定通過后,申訴委員會應當以省注協的名義制作申訴審議決定書。申訴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注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會員的名稱;申訴人是團體會員的,寫明會員名稱、辦公地址以及主任會計師姓名;
(二) 申訴請求和理由;
(三) 申訴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四) 申訴審議依據和結論;
(五) 作出申訴審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后的兩個月內作出申訴審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的申訴審議決定是最終懲戒決定。改變原懲戒決定的,懲戒決定自申訴審議決定送達之日起生效;維持原懲戒決定的,原懲戒決定的生效日不變。
第三十八條 申訴審議決定通過直接送達、郵寄等方式送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會員的違規行為及最終懲戒決定,應當記入行業會員誠信檔案。協會應將涉及懲戒的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檢查檔案與懲戒決定書一同歸檔,并按照規定保管。
第四十條 對會員進行強制培訓、公開譴責所需的費用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被投訴、被立案調查、被懲戒的會員。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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