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于申報2011年度A級稅務師事務所及行業貢獻獎、交納2011年度會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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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務師事務所:
現將2011年度省稅協關于A級稅務師事務所和行業貢獻獎申報、會費交納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A級事務所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請于報送年檢資料時同步報送。具體辦法請參見《四川省A級稅務師事務所認定辦法(試行)》(川稅協[2010]1號)和《四川省A級稅務師事務所認定辦法(2011年7月修訂案)》(川稅協[2011]17號)。以往獲得A級認定的事務所都要進行重新申報和認定。
二、2012年2 月省稅協常務理事會將對《四川省注冊稅務師行業貢獻獎評選辦法(試行)》(川稅協[2011]19號)進行修訂審議,屆時省稅協將發布有關修訂文件,請各所在新的評選辦法文件下發后再進行申報。
三、團體會費按會計年度發生的實際收入和比例進行計算交納。2009年1月1日以前實現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業務收入的1.5%計算交納,從2009年1月1日起實現的收入實行比例超額遞減的交納辦法:年度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年度業務收入的1%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到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執業個人會員會費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納,由所在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代收代交。非執業個人會員按每人每年50元交納,非執業個人會員會費可由所掛靠的事務所代收代交。事務所代收的非執業個人會員會費40%留給掛靠的事務所使用,其余60%上交省稅協。
會費交納期限:團體會員的會費按季提存,上半年的會費于當年7月15日以前交清,下半年的會費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清。個人會員的會費在年檢前交納。
單位名稱:四川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成都市錦江支行
帳號:130655053874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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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度A級事務所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請于報送年檢資料時同步報送。具體辦法請參見《四川省A級稅務師事務所認定辦法(試行)》(川稅協[2010]1號)和《四川省A級稅務師事務所認定辦法(2011年7月修訂案)》(川稅協[2011]17號)。以往獲得A級認定的事務所都要進行重新申報和認定。
二、2012年2 月省稅協常務理事會將對《四川省注冊稅務師行業貢獻獎評選辦法(試行)》(川稅協[2011]19號)進行修訂審議,屆時省稅協將發布有關修訂文件,請各所在新的評選辦法文件下發后再進行申報。
三、團體會費按會計年度發生的實際收入和比例進行計算交納。2009年1月1日以前實現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業務收入的1.5%計算交納,從2009年1月1日起實現的收入實行比例超額遞減的交納辦法:年度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年度業務收入的1%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到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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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2 月省稅協常務理事會將對《四川省注冊稅務師行業貢獻獎評選辦法(試行)》(川稅協[2011]19號)進行修訂審議,屆時省稅協將發布有關修訂文件,請各所在新的評選辦法文件下發后再進行申報。
三、團體會費按會計年度發生的實際收入和比例進行計算交納。2009年1月1日以前實現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業務收入的1.5%計算交納,從2009年1月1日起實現的收入實行比例超額遞減的交納辦法:年度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年度業務收入的1%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到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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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會費按會計年度發生的實際收入和比例進行計算交納。2009年1月1日以前實現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業務收入的1.5%計算交納,從2009年1月1日起實現的收入實行比例超額遞減的交納辦法:年度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年度業務收入的1%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到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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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會費按會計年度發生的實際收入和比例進行計算交納。2009年1月1日以前實現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業務收入的1.5%計算交納,從2009年1月1日起實現的收入實行比例超額遞減的交納辦法:年度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年度業務收入的1%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到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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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會費按會計年度發生的實際收入和比例進行計算交納。2009年1月1日以前實現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業務收入的1.5%計算交納,從2009年1月1日起實現的收入實行比例超額遞減的交納辦法:年度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年度業務收入的1%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到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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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會費按會計年度發生的實際收入和比例進行計算交納。2009年1月1日以前實現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業務收入的1.5%計算交納,從2009年1月1日起實現的收入實行比例超額遞減的交納辦法:年度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年度業務收入的1%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到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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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會費按會計年度發生的實際收入和比例進行計算交納。2009年1月1日以前實現的收入仍按原比例即業務收入的1.5%計算交納,從2009年1月1日起實現的收入實行比例超額遞減的交納辦法:年度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年度業務收入的1%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到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年度業務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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