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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轉發《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12-20 09:39: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淄博轉發《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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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淄博市財政局文件

  淄財會〔2013〕9號

  關于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高新區財政局: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現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會〔2013〕2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對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權限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會計從業人員,分別由本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

  二、參照中央和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權限劃分辦法,駐張店區、高新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市屬企業的會計從業人員和各高等院校的會計從業人員;中央、省、市級主管部門直管的各類金融、保險、證券等機構的會計從業人員,由市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其它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從業人員,按照行政區域,由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

  三、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在本市有常住戶口或臨時戶口的,由常住戶口或臨時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在校大學生由學校所在地的區(縣)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

  2013年11月12日

  淄博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發

  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魯財會[2013]2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青島市)及中央駐魯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代理記賬工作。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計算機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全省統一網上報名、統一網上繳費、統一考試時間、統一公布成績。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含珠算)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省財政廳于每期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在“山東會計信息網”公布考試結果。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山東會計信息網”進行個人信息申報后,到所屬的會計管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核和證書辦理。如委托他人代辦,應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委托書》(可由“山東會計信息網”下載),并由代辦人攜帶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逾期不辦者,考試成績作廢。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按屬地管理,具體為:有工作單位的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企業)復印件向工作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沒有工作單位的常住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沒有工作單位的暫住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向居住證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在校生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學生證原件和復印件向學校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和管理辦法;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各市財政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組織、管理本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督本區域內各考點的日常工作;

  (二)匯總統計、統籌安排、上報各考點的考試計劃;

  (三)對考試機構有關變動事項進行初審、監督檢查;

  (四)對各考場考試時間的錄像實時監控,并保管錄像資料。

  (五)考點設在縣(縣級市)的,所在縣(縣級市)財政局協助市財政局做好考試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按照山東省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省財政廳負責本行政區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工作。會計從業資格檔案號采用本人二代身份證號碼。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七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山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九條 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 全省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統一信息化管理,各級會計管理機構和會計人員分別通過內網“山東省會計信息管理平臺”和外網“山東會計信息網”辦理更新下列業務和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的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發表論文、專著情況;

  (八)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證件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繼續教育情況、工作單位、獎懲、論文專著等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管理機構辦理檔案信息變更。會計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持證人員的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簡歷等其他相關信息由持證人員本人通過“山東會計信息網”進行信息變更,持證人員本人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也可以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會計機構管理人員的管理,制定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明確權限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會計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設置會計人員誠信管理模塊,系統為每位持證人員建立誠信積累空間。會計人員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到退出會計行業整個期間的基本信息和職業道德水平等相關信息,都客觀記入本人的誠信積累空間。

  第二十四條 管理平臺提供會計人員誠信查詢功能,依托“山東會計信息網”設立“山東省會計人員信息查詢”模塊,可依據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查詢會計人員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管理平臺設置人力資源模塊,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以通過“山東會計信息網”參加人才交流活動,享受平臺提供的各項服務,同時遵守人才交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在省內發生變化的,應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持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調出或調入本省的,應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地的工作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持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山東會計信息網”或所屬市會計信息網站履行公告程序,下載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下載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原件,向所屬會計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在“山東會計信息網”下載并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條 各級會計管理機構應定期檢查、分析本地會計人員情況,對管理平臺的會計人員信息進行清理,確保管理平臺數據真實可信。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一條 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將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理業務場所公示,并在省級或地方會計信息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應當免費提供,同時通過網站供申請人下載。

  第三十二條 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兼職從事會計工作的情況。

  會計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會計管理機構應及時核實舉報信息,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考試成績,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持證人員參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三十六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七條 會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會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居民和外國居民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凡具備以上兩類免試條件的人員須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向所屬會計管理機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市級會計管理機構匯總后上報省級。省級會計管理機構復審后在“山東會計信息網”予以公示7日。公示期結束,對無異議的人員由省級會計管理機構在“山東省會計信息管理平臺”上添加基本信息。然后免試人員通過“山東會計信息網”進行個人信息采集, 6個月內到所屬會計管理機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渡綎|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魯財會〔2005〕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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