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金融》講義:金融制度2


(二)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制度
1.分業經營銀行制度
又稱專業化銀行制度或分離銀行制度,指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等業務分離,商業銀行只能從事存貸及結算業務,不能經營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的制度安排。
分業經營銀行制度有利于分割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業之間的風險。
優點:(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有利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與經濟的穩定發展;
(2)有利于金融監管達到預期的效果。
缺點:(1)不利于金融企業加強競爭力;
(2)不利于金融機構通過各類互補性金融業務分散經營風險。
2.綜合性銀行制度
又稱全能銀行制度或混業經營銀行制度,指商業銀行不僅能從事傳統商業銀行的存貸、結算業務還能從事證券和保險業務的銀行制度。
優勢:
(1)加強金融業的競爭力;
(2)有利于實現規模效益;
(3)有利于實現范圍經濟;
(4)分散經營風險;
(5)使客戶得到綜合性服務。
缺點:
(1)商業銀行信貸資金進入高風險領域,容易引發金融危機;
(2)行業壟斷;
(3)監管難度加大,帶來金融業系統性風險。
四、政策性金融制度
政策性金融是一種具有政策性與金融性雙重特征的特殊金融活動。
(一)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
1. 倡導性職能/誘導性職能(引導資金流向符合經濟政策意圖的投資領域)
2.選擇性職能(選擇是以政府的政策意圖為導向)
3.補充性職能(商業性金融機構不愿或無力選擇的領域)
4.服務性職能(服務對象:企業,政府)
(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
1.政策性原則
對國家經濟政策的支持配合上,對產業政策傾斜的行業、領域提供政策性投資和貸款。
2.安全性原則
指政策性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要注重資產安全。
3.保本微利原則
以保持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生存與持續發展。
五、金融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體制模式。
按金融監管的范圍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分業的監管體制和不完全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一)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又稱單一的、一元化的監管模式,即由央行或另設的專門監管機構承擔對金融業集中統一監管職責的體制模式。
(2)一般用于金融混業經營的國家,因此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又稱混業監管模式。
(3)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模式的原因:
①銀行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水平(多元化程度越高,就越有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②金融監管水平(金融監管水平越高,就越有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③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程度(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程度越高,就越有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4)集中統一監管的優點(與分業監管相比):監管成本低、避免重復監管和避免出現監管漏洞或真空。
集中統一監管的缺點:缺乏監管競爭性,容易導致金融監管的低效率和官僚主義。
(5)目前實行這種監管模式的有:英國、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麥等。
(二)分業監管體制
(1)分業監管體制是由多個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不同主體及其業務范圍分別進行監管的組織形式。
主要在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領域分別設立專職的監管部門,對各行業進行審慎監管。
(2)一般用于銀行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或地區。
(3)實行分業監管的原因:
①金融機構內控不健全,如果混業監管,風險較大。
②市場規則不健全,如果混業監管,容易產生泡沫經濟。
(4)分業監管的優點:分工明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競爭、監管效率高;
分業監管的缺點:監管成本高(機構多)、機構協調困難、重復交叉監管或監管真空。
(5)美國、中國香港等實行分業監管體制。
(三)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兩類監管體制:
1.牽頭式:某一監管機構協調監管工作――巴西
2.雙峰式:一類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審慎監管;一類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金融經營活動監管――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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